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著作权,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二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主体是一般主体,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其目的是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营利为目的是本罪主观上的必备要件。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目的:营利。
证明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行行为的证据:①文字作品;②音乐作品;③电影作品;④电视作品;⑤录像作品;⑥计算机软件;⑦其他;
(2)证明行为人出版他人享在有出版权的图书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行为的证据;
(5)证明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的证据;
(6)证明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行为的证据。
罪与非罪的界限。最容易混淆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侵犯著作权罪与著作权纠纷的界限。如因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发生权属争议而擅自复制发行作品,即使最后确定著作权归属他人也不宜以犯罪论处;又如因使用作品在报酬上发生争议也只能按著作权纠纷处理;
二是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界限。首先,不属于刑法列举的四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次,虽属四种侵权行为之一,但出于业务活动,教学科研等需要而非出于营利目的,即使大量复制发行并收取成本费也不构成犯罪;第三,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又无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应按一般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权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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