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重点列举了7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今年以来,市中院审理的关于此类纠纷的案件主要涉及前两类,一类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另一类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我们审理的‘绝味’公司起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被告很多都是在店名或者是店内装潢上使用了‘绝味’字样或小鸭图形。而‘绝味食品’这个商标,已经被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张伟说,他也是“绝味”起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主审法官。“这类案件,有不少被告做的都是小买卖,平常法律意识淡薄,无侵权的主观恶意,在审理过程中,我就尽可能地去释法明理,让他们知道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关于被告请求的赔偿问题,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保护商标注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众多个体工商户的民生问题,让案件得到一个好的审理效果。”张伟如是说。
“惹上这个官司,我也是始料不及。不过通过这个官司,我也学习到了不少法律知识,自己也去查了各种资料。当时就是简单地给自己的店起个名字,现在干了四五年,在本地也有了一些名气。这突然要改名,不仅涉及修改好多登记手续,最主要的是一些老顾客网上下单的时候很可能就找不到我们了。这才是我最苦恼的。”涉及“绝味”侵权案件的一位当事人对记者说。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想要开个店面做生意,给店面起名字、进行店面装潢、广告宣传、网络推广非常重要。如何避免在店名或者店面装潢、宣传推广等方面发生商标侵权?记者咨询了毛松伟法官。“了解商标知识非常重要,作为一名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经营户,应当熟悉运用商标法律,多上网查查,要关注商标注册情况,有可能的话,可以将自己的店名及使用的图案,到商标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商标侵权大多为民事案件,如果构成侵权,侵权方一般只需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但还有一些例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最大的影响就是对于被侵权方品牌声誉的影响,在消费者层面,消费者想要明确区别两个品牌的差别,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对于知识产权、品牌商标的保护有一定的必要性,国家层面也在不断出台相关法规对这方面的企业进行一定的保护。但是,我们不鼓励企业以制止侵权诉讼维权为手段、以牟取高额赔偿为目的的商业化维权。”毛松伟法官说,“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对人民法院来说,应该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坚决遏制恶意诉讼。”
他还告诉记者,这类维权原告多为职业代理人,被告多为末端销售者、经营者。一般采取将维权业务外包给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形式集中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批量诉讼维权,呈现产业化、规模化“层层转包”“割韭菜”式反复起诉维权趋势。被告方多为末端销售者、经营者,经营地遍布辖区各个镇街,经营规模普遍较小,通常法律意识淡薄,对商标权、著作权的概念意识模糊,对知识产权保护包含的具体内容并不明晰,诉讼能力较弱。权利人一次性起诉多起诉讼案件,以同一案件事实同时起诉多名不同的侵权主体,起诉状的内容、起诉金额、诉争商品、提交证据格式化。
前段时间,“潼关肉夹馍协会”将全国数百家小吃店、快餐公司诉至法院,一度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我市也有20余家店铺被起诉至市中院。经过审理,法官们意识到,维权要依法进行。法官们一方面肯定原告的维权意识,同时,也建议原告要考虑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要考虑民生。经过法官们的释法及调解工作,最后原告撤回了该系列案的全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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