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公民甲与刘某因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纸诉状将刘某告到公民甲住所地(被侵权人住所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某停止侵害、删除侵权文章。2.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公民甲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八千元。3.判令被告刘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法院立案后案件进入审理环节,就这个案件管辖权问题出现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被诉侵权行为的被告住所地、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均不在本市,应移送外地管辖法院。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选择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立案后不得移送外地法院管辖。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根据以上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于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对于被侵权人公民甲住所地A区内的第一审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A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二,关于被侵权人住所地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将案件移送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问题。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公民甲在多个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选择被侵权人住所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甲选择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被侵权人住所地的市中级法院在立案后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外地法院管辖,不符合最高法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
笔者从多地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民事裁定书中看到,被侵权人在当地法院起诉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被诉侵权行为的被告住所地、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法院,最高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管辖法院要宽泛些,这些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管辖权问题上遵循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管辖规定,便于当事人诉讼,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以被告意志为转移而改变管辖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圆通内部仲裁(圆通内部仲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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