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时,法院进行审理时一般就是一审程序。在一审依法作出审判裁决之后,如果当事人对于结果不服,可以进行申诉,也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审。那么一审与二审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一审和二审的区别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案件的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双方的特定争议予以解决。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一般情况下的刑事案件被告上诉,二审判决是不会加重刑罚的,但也有例外。
若又有余罪发现,加重了犯罪事实,讲可以依法改判,举个例子:某公职人员甲收取贿赂为人办事,因贿赂人乙被抓而罪行暴露,根据贿赂情况一审判决,但在甲服刑期间,纪检委发现甲存在其他收取贿赂行为,理应数罪并罚,则将会依法加重原判罚。
若证据充足,事实清楚,而人民检察院提议抗诉或者自诉人提议上诉的案件,将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再举个栗子:杀人犯一审判十年,被告不上诉,因为免死了,但检察院表示,该杀人犯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手段残忍,没有悔改,发起抗诉。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加重判罚。
仲裁有判决,仲裁有判决书还是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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