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天津市户籍人员因婚姻关系组成家庭的外省人员,允许申请低保
■简化优化审核确认流程,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低保家庭成员就业扣减就业成本
记者了解到,天津市民政局制定并印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度拓展低保范围,简化优化审核确认流程,筑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最后一道防线”。《办法》从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家庭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且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含)以上未婚的重病、重残子女;父母年龄均达到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计其他子女赡养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家庭财产低于30万元,其他条件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的家庭中的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年满18周岁(含)以上未婚子女,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简称“单人保”。与我市户籍人员因婚姻关系组成家庭的外省人员,允许申请低保。
为了让救助更高效、群众办事更方便,《办法》简化优化了部分审核确认流程,明确要求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流程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就近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向居住地提出申请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申请人材料转介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另外,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针对如何守住公平底线、实现阳光救助,《办法》新增“管理和服务”“监督检查”等章节,从加强监督、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做好信息公开、举报核查、权利救济等方面,对低保监督检查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在低保制度规范化的进程中,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在了解低保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科学认定低保对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健全完善,低保对象的认定手段已取得很大突破。为了进一步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同时,为了防止少数区“以评代核”“以评代认”,《办法》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仅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对象,可以开展民主评议。
“输血”不如“造血”,为了鼓励低保家庭人员积极就业,《办法》增加了低保家庭成员就业扣减就业成本和“渐退政策”,即: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有关规定扣减就业成本。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部门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渐退期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生变化的,不予调整保障标准,其他救助待遇继续享受,渐退期满应退出保障范围。如遇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重新纳入保障范围。
低保并非“一保定终身”,就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关系保”“人情保”以及骗保、错保等深受百姓诟病的问题,《办法》也作出回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障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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