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和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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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具体规定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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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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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
普通诉讼时效 |
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民法典188条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
民法典19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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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环境保护法6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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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
民法典59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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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诉讼时效 |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 |
民法典18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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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应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
民事诉讼法104条 |
诉中财产保全 |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 |
民事诉讼法10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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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不服 |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民事诉讼法1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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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 |
审限若干规定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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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国内 |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的,视为送达。 |
民事诉讼法95条 |
涉外 |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
民事诉讼法2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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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期 |
国内 |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
民事诉讼法128条 |
涉外 |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
民事诉讼法27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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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
案件受理后 |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民事诉讼法130条 |
法定举证期限 |
普通举证期限 |
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
证据规定51条 |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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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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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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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这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未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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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选举 |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
证据规定54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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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人出庭 |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 |
证据规定6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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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
证据补正 |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本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
证据规定51条 |
简易程序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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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 |
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
证据规定31条、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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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
证据规定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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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由约定的,经法院认可。 |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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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 |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法院指定。 |
证据规定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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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交换证据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
证据规定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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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新证据 |
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 |
证据时限规定通知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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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回避 |
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复议作出决定。 |
民事诉讼法48、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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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拘留复议 |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
民事诉讼法119条、审限若干规定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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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 |
民事诉讼法8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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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限 |
普通程序 |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
审限的若干规定2条,民事诉讼法152条 |
简易程序 |
3个月。无延长规定,如超3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 |
民事诉讼法164条、审限若干规定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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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审限的若干规定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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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
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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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送达期限 |
当庭宣判 |
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
民事诉讼法151条 |
定期宣判 |
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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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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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间 |
对判决上诉 |
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
民事诉讼法171条 |
对裁定上诉 |
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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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
民事诉讼法1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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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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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限 |
对判决上诉 |
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
审限若干规定2条、民诉183条 |
对裁定上诉 |
审理期限为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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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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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期限 |
法院启动 |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由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民事诉讼法207、212条 |
检察院启动 |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 |
民事诉讼法2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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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
民事诉讼法2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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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审的审查期限 |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如需要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
民事诉讼法2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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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限 |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 |
审限若干规定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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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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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期限 |
普通执行 |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民事诉讼法246条 |
不作为义务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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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中止 |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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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
执行工作规定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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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权异议 |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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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 |
执行工作规定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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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民事诉讼法2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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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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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 |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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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期限 |
冻结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3年。 |
民诉解释48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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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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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发布期限 |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
拍卖变卖规定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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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 |
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拍卖日到场。 |
拍卖变卖规定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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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拍卖 |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
拍卖变卖规定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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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裁定期限 |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
拍卖变卖规定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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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物移交期间 |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
拍卖变卖规定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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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拍卖期限 |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 |
拍卖变卖规定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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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拍卖 |
第二次流拍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被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
拍卖变卖规定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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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审限 |
诉讼执行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 |
审限若干规定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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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 |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
民事诉讼法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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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 |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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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期限限制 |
法院采取本法第249、250、251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民事诉讼法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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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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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吧、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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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受理 |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9、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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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期 |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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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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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申请 |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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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变更请求 |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额,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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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通知 |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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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开庭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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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理期限 |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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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 |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8条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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