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条文对照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债务的,无权要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要点
权威观点
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就将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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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涉定金数额的问题。经原审查明,鸿阳公司与南娄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签订协议约定:在本协议签订后由鸿阳公司支付给南娄公司开发定金5000万元人民币。后鸿阳公司向南楼公司支付了定金5000万元,对此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有异议的是2009年5月26日,鸿阳公司按照南娄公司副总杨华孝指定账户付给杨栋的500万元以及2010年1月8日南娄公司收取周卫华押金30万元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该530万元不宜认定为定金。
关于原审判决南娄公司返还5530万元及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南娄公司与鸿阳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露天开采煤矿,同时还约定了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露天开采煤矿的审批手续,故原审认定该协议属附条件协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双方申报的露天开采煤矿项目未予批准,本案协议因所涉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南娄公司负责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和地质报告等,负责制作申报露天开采煤矿的设计和环评等事项;鸿阳公司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负责审批露天开采煤矿的有关手续及办理手续的费用。
一、关于案涉5000万元的性质问题。天铁集团上诉主张,《合作协议》的标的额应按照供货总量的市场价值计算,而非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5000万元定金并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恒远公司答辩认为,双方在几份协议中均约定定金在货款中扣除,且天铁集团在诉讼之前从未向恒远公司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故天铁集团支付给恒远公司的5000万元系预付款性质;合同标的额是5000万元,5000万元定金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限制。本院认为,天铁集团向恒远公司支付的5000万元应认定为定金。首先,三方当事人在《合作协议》、《担保协议书》及三份《补充协议》中均明确约定天铁集团向恒远公司交付的5000万元为定金,而非预付款。其次,三方在有关协议约定及实际供货结算中将定金折抵货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并不因定金折抵货款而改变双方约定的定金的性质,定金的性质也不因天铁集团在诉讼之前从未向恒远公司提出双倍返还而改变。最后,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恒远公司向天铁集团应供应铁精矿粉至少为890万吨,《合作协议》的标的额是890万吨铁精矿粉的价值。恒远公司向天铁集团实际供应铁精矿粉288979.25吨,双方已结算货款达239899007.71元。由此可见,《合作协议》约定的890万吨铁精矿粉买卖的标的额远大于2.5亿元,双方约定的5000万元定金并不超过《合作协议》标的额的20%,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二、关于恒远公司是否存在“行政强制停产”的免责事由及是否应当免除恒远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责任的问题。天铁集团认为,恒远公司不属河北省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范围,不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行政强制停产”的免责事由,且“行政强制停产”事由也只能免除恒远公司供货不足而应承担的每吨50元的违约金责任,而不能免除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恒远公司认为,恒远公司所在地的王窑矿区被河北省政府强制停产整顿,属于《合作协议》约定的“行政强制停产”的免责范围,应免除恒远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本院认为,恒远公司具有“行政强制停产”的免责事由,应当免除恒远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首先,《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作为乙方铁精矿粉的生产加工基地,每年向乙方供应所产全部铁精矿粉”,结合在《合作协议》签订之前几年间双方铁精矿粉买卖的实际情况,《合作协议》约定的买卖标的物特指恒远公司所在地王窑矿区生产的铁精矿粉。其次,《合作协议》第九条第4款中约定“如遇地震、洪水、行政强制停产和突发性井下水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免除第九条第1款、第2款的责任”,这是双方对于铁精矿粉买卖能否及时供货、足额供货的交易风险约定。王窑矿区被河北省政府强制停产整顿,导致恒远公司难以再对天铁集团继续供应铁精矿粉,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行政强制停产”的免责事由,应免除恒远公司的违约责任,包括免除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最后,在2005年7月、2009年4月、2011年5月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天铁集团2013年发给恒远公司的《补充协议》、《企业询证函》中,天铁集团也没有要求恒远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意思,而是仍希望在恒远公司所在地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后继续进行铁精矿粉买卖合作并从货款中按约定比例逐渐扣回定金,恒远公司也愿意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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