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经过“一裁二审”流程,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终于赢了官司,喜极而泣。
但是发现收到公司打过来补发的工资似乎跟判决书不一样,少了不少钱。
公司说工资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扣的部分是个税。
个税?判决书只说支付工资差额****元,没说要扣税啊。
判决书中支付的如果是经济补偿金,大部分人不用纠结,在《男子被离职,公司承诺270万补偿金却食言:你月薪才25万》一文中,老曾介绍过: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3倍在北京地区,目前是454080,估计大部分人都拿不到这个数额的补偿金。
但是判决书中如果补发的是工资,到底应该是税前还是税后?
在法院的判决书上,只会描述是工资、奖金,还是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说明性质和金额,不会标明是税前还是税后。
税前还是税后是涉税问题,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涉及工资收入纳税的一些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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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以上的法律法规,感觉法院判决的工资应该是税前,因为如果公司不扣税直接把钱发给你,作为扣缴义务人,违反了税法相关规定,公司会被罚款。
这是从税法角度的观点,法院的观点如何?
其实相当多法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额履行还款义务,而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涉及税款问题,并不属于执行程序调处事项。
老曾的个人观点倾向于单位应该代扣代缴这部分税金。
因为即使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正常发放工资的情况下,这部分收入也是应该纳税的。
有的人可能会说,收到公司的钱后劳动者可以自行申报纳税啊。
如果不报呢?责任其实还在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的公司。
如果需补发和实际判决后支付的工资都在一个年度,由于目前是累计综合计税,没有税金影响。
但是如果补发的工资涉及跨年,就面临两种情况。
究竟是直接按照实际发放的月计算税金,还是应该还原到之前的月份重新计算税金?两种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第一种直接按照实际发放月计算税金,收入并入当年综合计税。
第二种如果还原到之前月份,就需要将判决的工资按照月份,结合之前历史数据,重新计税税金。
单位还需要对历史纳税进行申报调整。此时可能涉及到线下操作,需重新修改员工已申报收入和税金,同时补缴这部分税金。
这种方式不仅仅计算复杂,还会增加大量线下工作,税务局也不一定同意。
究竟应该怎么计算?有没有相关规定?
从国家层面制定的个税相关规定上看,个税计算的基础基本上是收付实现制。
一些省市出台过地方口径,允许因某些特殊情况造成的补发工资,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将补发工资分解到工资所属期计算扣缴个税。
大部分地方并没有出台过相关规定,不论什么原因,都直接在发放当期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究竟应该如何计算这部分税金,老曾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代扣代缴判决书中确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个人所得税,目前在司法实务中的裁判口径不一致。
部分案例判决中认为用人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有权利和义务对这部分补发的工资进行代扣代缴。
但是有很多案例中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金额全部履行义务,不得在执行金额中代扣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动者在取得执行案款后,自行到税务机关缴纳。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用“执行案件+代扣个人所得税”进行检索,共检索到45篇文书,下载了部分查阅,结果如下:
支持可代扣个人所得税案例:
不支持代扣个人所得税案例:
从案例看,不支持的情况更多,其核心观点认为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属于对民事调解书内容的争议,不属于执行案件审查范围。
老曾个人认为,从员工角度,因为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公司代扣代缴是遵循税法的要求,并不是少发放,因此,核对好代扣的税金无误后,不建议在以单位未全部履行判决书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从单位角度,首先建议与劳动者及时沟通,告知代扣个税,个税金额是多少,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误解被强制执行。
其次,应及时与税务局联系,获得税务局代扣代缴的回复意见,反馈给判决的法官,减少后期强制执行的风险。
最后,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此问题进行研讨,形成一致的裁判口径,从而减少此类执行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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