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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全文实施细则(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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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21 04: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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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qzzxlaw)整理发布。归纳裁判观点,辅助执行实务操作,与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高度。转发请文首注明来源、作者。您可以搜索案例、法规。

裁判要旨

网络司法拍卖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保留价确定违法,最高竞价者未达到保留价,应价拍卖不发生效力

实务要点

第一、财产拍卖处置中出现的执行争议,主要有几类:第一类拍卖公告标的物失实导致撤销拍卖;第二类拍卖成交的税费承担争议;第三类拍卖价格的确定造成的执行争议。第一类和第二类的执行异议,我们已经推出相关案例,可参阅本公众号往期推文。拍卖价格类执行争议较为复杂,主要有评估价、保留价、起拍价(包括变卖价)等,几个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拍卖程序的合法,直接决定拍卖是否撤销。

第二、本案本质是是关于保留价的执行争议。何谓保留价,保留价的确定与评估价、起拍价高度关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施行)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11月20日施行)第十三条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1日实施)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4、《拍卖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本案中江苏高院认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评估价24767300元,苏州中院在涉案房屋第一轮第二次拍卖中以19813840元作为涉案房屋的评估价、以15860000元作为该次拍卖的保留价违背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异议人出价15860000元未达到保留价,则拍卖无效。

第三、上述认定是否意味着保留价的违法,则以保留价为基础确定的起拍价违法,我们不得而知。我们认为网络拍卖价格确定复杂,尤其江苏省高院发文启动第二轮拍卖,价格确定则更为复杂。详情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217号)2、第二轮司法网拍的起拍价及降价幅度。第二轮司法网拍一拍的起拍价即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若仍流拍,则按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再次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

案情介绍

一、秦莉与严小东、严立诚、吴平、如皋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豪天置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苏州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严小东确认所欠秦莉的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吴平、如皋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豪天置业有限公司、严立诚对严小东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过程中,苏州中院委托正合评估公司对吴平所有的上海市潍坊西路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市场价值为24767300元。当日,正合评估公司向苏州中院出具《快速变现价值函》,上述评估房屋快速变现价为19813840元。

二、苏州中院于2016年5月3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上海市潍坊西路房地产拍卖公告,分别明确了三次拍卖的竞价时间,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下一次拍卖。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2016年6月16日10时至2016年6月17日10时止,已流拍。第二次拍卖竞价时间2016年6月22日10时至2016年6月23日10时止,公告载明拍卖财产经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第一次拍卖的网页载明评估价24767300元、起拍价19813840元。第二次拍卖的网页载明评估价19813840元、起拍价15860000元。

竞买人吴舟、吴淞报名并交付保证金参与第二次竞买,实际由吴舟出价15860000元1次,显示成交金额15860000元。后苏州中院收到吴舟拍卖成交余款。因被执行人吴平等就第二次拍卖公告载明评估价为19813840元提出异议,认为评估价应为2476万元且该评估价明显偏低。苏州中院遂电话告知吴舟第二次拍卖不成交的事由并于2016年7月29日全额退还吴舟已交付拍卖价款。

2016年8月1日,苏州中院在网上发布“上海潍坊西路住宅含车库装修拍卖”公告,由于之前拍卖公告中对于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公告不够明确,故依法进行重新拍卖。第二轮拍卖期间,苏州中院于2016年8月29日发布第三次竞拍公告,第一次拍卖竞拍时间8月17日10时至8月18日10时止,已流拍;第二次拍卖,因案件需要,于2016年8月24日中止拍卖。第二次拍卖竞买时间2016年9月15日10时至2016年9月16日10时止,已流拍;第三次竞价时间:2016年9月21日10时至2016年9月22日10止。第三次拍卖的网页载明评估价24767300元、起拍价15860000元。该次拍卖包括吴舟、李平等9人报名竞买并交付保证金。最终由李平出价12次以2116万元成交,吴舟未出价。

苏州中院于2016年9月30日向李平出具(2016)苏05执恢10号拍卖成交确认书。2016年10月25日,苏州中院作出(2016)苏05执恢10-2号执行裁定:一、被执行人吴平位于上海市潍坊西路1弄7号1601室及1弄1号东地下二层车库87号的房地产归买受人李平(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平可持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对上述房地产所作出的查封效力即行消灭,上述房地产登记的他项权消灭。

三、吴舟遂向苏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第二轮拍卖,确认吴舟参与的第一轮拍卖有效。吴舟报名参与第一轮拍卖的第二次竞拍,并以1586万元竞拍成交。涉案房产的评估价是快速变现价19813840元,第一轮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保留价为1586万元正确,复议申请人按此价格竞拍成交。吴舟在成交当日支付了150万元保证金,并按照要求在2016年7月1日支付了成交余款。但法院电话告知撤销拍卖,第二轮拍卖侵害了吴舟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苏州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过程中的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其中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的异议。吴舟参与第二轮第三次拍卖,表明其认可第二轮第三次拍卖行为,其要求撤销该轮拍卖没有法律依据。至于吴舟要求确认第一轮第二次竞拍结果有效的异议,因被执行人吴平提出异议,该院第一轮第二次拍卖公告中的评估价与第一次拍卖发布的评估价有出入,该院经向吴舟告知,退还了吴舟竞买价款。且吴舟报名参与了第二轮第三次拍卖,即吴舟以事实行为认同其第一轮第二次拍卖不成交的事实,实际接收了竞买退款。现再次要求确认第一次拍卖的效力违背诚信原则,应不予支持。吴舟如认为对其成交未确认尚有损失未得到补偿的,可另行主张权利。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苏05执异39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吴舟的异议请求。

裁判要点与理由

江苏高院认为,一、人民法院系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价格参考依据。正合评估公司所作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4767300元,复议申请人认为涉案房产的快速变现价即是评估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第十三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苏州中院在涉案房屋第一轮第二次拍卖中以19813840元作为涉案房屋的评估价、以15860000元作为该次拍卖的保留价违背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提出相关执行异议后,苏州中院对上述错误执行行为予以纠正,重新启动拍卖执行程序并无不当。

二、执行法院告知复议申请人涉案房屋第一轮第二次拍卖无效,复议申请人接受了竞买全部退款并报名参加了涉案房屋第二轮第三次拍卖,该行为应视为复议申请人认可涉案房屋第一轮第二次拍卖无效的后果。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定驳回吴舟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执异39号执行裁定。

标签:

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拍卖价格丨保留价丨评估价

案例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复125号“秦莉与严小东、吴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苏峰审判员李晶审判员赵建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912)。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拍卖法》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7〕21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已正式施行,为确保我省司法网拍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网拍成交率,现结合我省司法网拍工作实际,就正确适用网拍规定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二轮司法网拍
网拍规定并未限制或禁止第二轮司法网拍,我省仍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的规定》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
1、第二轮司法网拍的启动。对于司法网拍二拍流拍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3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
2、第二轮司法网拍的起拍价及降价幅度。第二轮司法网拍一拍的起拍价即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若仍流拍,则按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再次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
第二轮司法网拍的标的物为人民法院扣押的车辆的,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可按照网拍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不低于前一轮司法网拍二拍流拍价的百分之七十。若流拍,则按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再次确定起拍价进行拍卖。
3、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以物抵债。第二轮司法网拍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以物抵债的价格按照第二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确定。
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择
全省各级法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做选择,仍统一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网拍。
若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选择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拍卖,执行法院可委托在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上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
三、关于清空、交付要求
人民法院拍卖不动产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清空后再拍卖。
人民法院对于拍卖成交的动产、不动产等需要交付买受人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负责交付买受人。
四、关于税费负担
因网络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按照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在法律、行政法规对税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
五、关于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下简称网拍平台)已正式上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网拍平台成功发布拍品后,所有信息不得更改,故请全省各级法院在发布拍品信息前务必仔细、谨慎填写、核对相关信息,确定无误后再行发布。
拍品信息发布后发现发布的信息确实有错误的,应及时将拍品从网拍平台上撤回,修改、完善、确认无误后再重新发布。
六、其他
网拍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我省原有规定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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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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