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院召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徐卫岭通报了2021年郑州两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四起典型案例。
大河网记者了解到,杀害、性侵、拐卖、虐待未成年人等犯罪案件,性质恶劣,危害严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郑州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决不姑息,坚决维护法治权威。
如2021年对强奸多名未成年人的被告人侯某某执行死刑,有力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同时对确有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进行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必要时给予心理疏导,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社会的温暖。
2021年,郑州两级法院共审理一审涉少刑事案件408件,帮扶救助未成年人538名。另外,审理一审婚姻家事案件13101件,结案率95.7%,调撤率46.4%,有力促进了家庭和谐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郑州中院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易受侵害的不同群体、不同类别,设立未成年人司法关爱示范点。
如选择外来务工子弟占65%的郑州市某中学、留守儿童占90%的新密市某小学、未成年人犯罪及受侵害频发的登封市某武术学校,设立“司法关爱未成年人示范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预防特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当天,还通报了四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7月1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1(18周岁)伙同王某2(17周岁)、张某某(16周岁)、孙某某(16周岁)、朱某1(15周岁)、朱某2(15周岁)、安某某(14周岁)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菜市场一胡同内,强迫被害人郑某某(14周岁)下跪并扇其耳光,同日18时50分许,在被告人王某1的授意下,被告人王某2纠集被告人董某某(17周岁)、马某某(17周岁)赶到某市场,继续对郑某某实施殴打,并用烟头烫其胸口、强迫其只穿背心、拉开裤子拉链、光脚游街,其间多名被告人拍摄郑某某被侮辱的视频、照片并发至微信群及朋友圈,后被告人孙某某将群内的视频剪辑制作成卡点视频再次传播。经鉴定,郑某某面部挫伤、颈部深II°烧烫伤,郑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伙同董某某、马某某、王某2、张某某、孙某某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六人行为均已构成强制侮辱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1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董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2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孙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审宣判后,六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经互联网发酵传播的未成年人欺凌事件,九名施害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侮辱一名年仅十四岁的女孩,案件产生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该事件经过网络传播发酵后,被害人遭受了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九名施害者中,第一被告人刚刚年满十八周岁,其余五名被告人均未满十八周岁,另有三名同案施害者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予刑事处罚。该案折射出六名被告人家庭监管、学校教育的双重缺失,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六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作用大小,并根据不同的量刑情节,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双向保护原则,既保障未成年被告人权益,又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同时希望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从源头遏制青少年欺凌、暴力事件的发生。
基本案情:2020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17周岁)通过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冯某某(11周岁)。2021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金水区某快捷酒店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胡某某主动到案。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胡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依法从重处罚;胡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胡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当今社会,未成年人沉溺于手机的现象日益严重,加之缺乏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更容易迷失自我,所以家长就要起到监督作用,多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以及反常举动,尽量从根源上阻断悲剧的发生。本案也再次启示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强化家长、老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共同筑牢家庭、学校、社会三道防线,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1(15周岁)、被告李某2(16周岁)均系被告郑州市某科技学校的学生,2019年12月29日下午,二人在教室内参加2019年元旦节目演练过程中,受节目主持人的安排参加掰手腕的游戏活动,在活动中,原告左上肢受伤,后被学校教师护送至郑州市某医院治疗,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共计48614.42元。同时查明,郑州市某科技学校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平安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游戏参与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二人自愿参加该游戏,其二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游戏的内容和特性,二人在游戏过程中实施的动作没有任何恶意且未超出正常限度,因此对于受伤事件的发生二人均没有过错;被告郑州市某科技学校的教师组织学生自主排演节目并无不当,且在原告受伤后及时护送原告到医院治疗,亦不存在过错。
原告受伤系因体质差异未能适应“掰手腕”游戏的“对抗性”而形成,该受伤系意外事件,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被告郑州市某科技学校对此均无过错。
后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自愿向李某1支付43758.42元,各方均表示接受。
典型意义:跳皮筋、扔沙包、斗鸡、掰手腕……脑海里,热闹的课间总是充斥着这些互动竞技的小游戏,也承载着很多人的校园回忆。这些游戏存在的意义在于增进同学间的友谊,强健学生的体魄,活跃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本案中,掰手腕属于文体活动中的体育竞技活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体育运动领域,无论是专业性的体育竞技比赛还是群体性的互动竞技活动,本身都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参加者会为了运动比赛的胜利而发挥自身最大的潜力,其争夺性、竞争性必然存在,因此体育运动一般都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参加者对此应当具有预见性。
自愿参与体育运动的成员,除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之外,对在体育运动中发生的损害结果应当自担风险。学校、家长可以积极投保相关保险险种,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作用,以此分担和化解风险,确保未成年人因意外发生损害得到相应救济。
基本案情: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岳某(16周岁)虚构姓名、住址,以其母亲让其购买两只猫,但需要其母亲先行查看为由,骗取刘某某3只布偶猫(价值6500元)。2021年5月14日,岳某又盗窃某网吧的电脑主机(价值3456元)。现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岳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人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同时,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岳某父母作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其父母作出如下行为:1.依法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家庭教育;2.积极与孩子沟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严禁岳某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场所,及时预防和制止岳某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合理管教;3.教育引导岳某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生活技能、行为习惯、文化修养、兴趣爱好,促进孩子平稳度过青春期。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尚处于青春期,生理和心理均快速发展,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忙于工作,主观上忽视了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以致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规定,责令被告人父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同时对后续开展情况,人民法院将定期走访和调查,确保家庭教育令内容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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