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4号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2月24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伟中
2022年4月20日
本办法所称案件调查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具体承办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部门规章对前款规定的数额有更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受委托组织负责组织听证。委托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行政机关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听证员参加听证。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案件调查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审阅听证笔录;
(六)决定中止听证,宣布结束听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一)当事人、代理人;
(二)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人;
(三)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四)案件调查人员;
(五)其他有关的人员。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申请回避;
(三)出席听证会;
(四)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五)依法查阅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
(六)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核对听证笔录。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
第三人享有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质证等权利。
听证告知书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四)听证组织机关。
当事人以非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日期为准。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一)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
(二)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7日内,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将听证会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其他已经确定的听证参加人;
(三)听证会通知书发出7日后举行听证会;
(四)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会举行时间和地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姓名;
(三)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对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与本案调查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四)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当事人、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可以互相提问,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提问。
听证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等听证参加人提问。
听证的证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由听证会组成人员验证,不得在公开听证时出示。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听证主持人宣布辩论终结后,当事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听证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其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报告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
(二)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出现其他可以延期情形的。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的;
(五)出现其他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的;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且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听证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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