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静态的描述,模型是“我和什么之间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我”,内容是“权利义务”,客体是某种东西。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课本第一段,主要讲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民法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针对的是具体法律关系。而民法主体针对的是哪些主体可以成为民法主体,不同时期的民法对民法主体的规定不同。
课本第二段,主要讲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个数问题】与【主体是权利方、义务方还是两者兼有的问题】。法律关系主体在个数上是大于等于两方;主体可以是单纯的权利方,也可以是单纯的义务方,还可以是两个兼有。例如赠与,赠与方只有义务,受赠方只有权利;买卖合同,任一方都是权利义务兼有,买方是有交钱的义务,但是有收货的权利,卖方是有收钱的权利,但是有交货的义务。
课本第三段,主要讲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可以有一个主体,也可以有多个主体。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共同供货。这一段有两个点可以注意一下,一个是“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是特定的;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不特定的。”二是“只有义务主体才存在特定和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这些都是原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概括起来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原文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分五大类:物(对应物权)、行为(主要对应债权,债权主要是请求(民法上的“要求”的谦辞)义务方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也就是给付行为)、智力成果(主要是知识产权)、人身利益(主要是人格权与身份权),权利(是一个兜底性的客体)。
本节最后一段,对客体之一的物进行了分类。应该放在物权部分是比较好的。
四种分类:
1.根据物是否可移动性,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主要意义是变动公示方式不同,动产是交付,不动产是登记,才能最终获得物权的变动,这个物权部分讲解;
2.根据两物的关系,其实是使用功效关系,分为主物与从物。意义是主物转让,从物一并转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根据两物的派生关系,原物与孳息。孳息分为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例如母牛生小牛就是自然孳息;银行贷款产生利息就是法定孳息。意义是自然孳息有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所取得的,法定孳息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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