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简某在A超市购物,结账时其携带的背包里有未结账的羊肉,被超市经营者陈某发现并报警。同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立案,次日被刑事拘留。简某在第一次询问中供述先后5次在该超市盗窃羊肉,但在后续的审讯中多次改变供述内容,只承认被传唤当日的盗窃行为。2020年1月2日侦查机关以嫌疑人多次作案为由,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至2020年1月31日简某被取保候审。
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日以嫌疑人供述、监控视频截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指控简某4次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对嫌疑人讯问、听取辩护人意见后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在完成补充侦查后,于2021年1月又一次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当事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于2020年11月22日,委托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担任其辩护人。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接受,并明确拒绝认罪认罚。辩护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向检察院递交《不予起诉决定申请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在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及时阅卷,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再次2次递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检察院于3月5日解除简某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在办案过程中要以刑事程序法为依据,指出办案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法的规定,或者在办案过程中有严重侵犯被告人基本权利的行为,从而否定某一证据的有效性或某一诉讼行为的有效性,达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案中存在2个程序性辩护要点:
盗窃案件的“人赃俱获”是人们普遍认知中比较朴素的认定标准。那么盗窃罪中必须要嫌疑人与不正当取得的财物同时被捕获吗?答案是否定的。其实盗窃只要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盗窃事实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在事实与证据方面存在以下3个辩护要点:
本案涉嫌盗窃的金额不大,远未达到立案标准,所以涉嫌盗窃行为的次数尤为重要,是罪与非罪的关键。辩护人在法律意见中,对侦查机关指控的几次盗窃行为首先从行为定性上一一进行分析,认为只有案发当日的行为能够认定,其余几次指控是缺乏证据的。本案中盗窃行为的定性证据存在以下问题:⑴侦查机关没有提供监控视频,仅提供监控截图。只能证明嫌疑人有到过上述地点,而无法证明嫌疑人存在盗窃行为。⑵报案人陈述在核对“供货单”与“出货记录”时发现嫌疑人前面几次的盗窃行为,但报案人却没有举证指控嫌疑人涉嫌几次盗窃当日的相关单据,并形成对比数据。⑶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的证言在时间、物品、情节描述等多个方面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⑷补充侦查时隔一年,证人仅凭
本案嫌疑人涉嫌盗窃的数额认定虽然不是案件的关键,数额是认定盗窃行为的辅证。辩护人也从3个方面发现问题:一是从原始报案材料以及涉案财物的确认等方面综合判断,没有证据证明报案人的经济损失;二是侦查机关未对损失金额进行鉴定评估,也无法证明财产损失金额;三是报案人的“供货单”与“出货记录”对品名、数量、金额上均比较混乱。
本案中,超市盗窃金额不大、体积较小的商品。如果以
本案嫌疑人供述有一次因为疏忽将羊肉放在随身携带的包包里面忘记结账,还有几次产生了盗窃的想法,但因为超市人比较多,只是将物品称重后又放置在其他货架。仅仅根据行为人的供述,且其行为方式也无法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显然不能认为具有盗窃行为,更不能以“失控加控制”说认定为盗窃既遂。
盗窃罪往往涉及区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嫌疑人简某陈述,有几次在超市肉食类食品区称重后,意图盗窃因为人比较多,没有实施而是将肉放置在其他货架上。对于这类可能造成肉类变质的损害行为,若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或3次以上,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虽然刑法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没有“多次”的构罪要件。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因为案情比较简单,只有罪与非罪的区分,不存在此罪与彼罪的辩护空间,但在辩护中,也应注意此罪与彼罪。类似的情形还有“生产销售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等,防止不构此罪,辩称彼罪。
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检察院于2021年3月5日解除简某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悦华刑辩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在案件证据有瑕疵的情况下,是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要与当事人及家属多沟通,作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选择。本案当事人坚持无罪辩护,辩护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有效沟通,同时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使得本案办理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也有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正如辩护人在法律意见中所提:本案历时1年多,牵涉了办案机关和当事人极大精力,消耗了司法资源。嫌疑人因盗窃罪嫌疑已被羁押1月余,家庭和生活也收到很大的影响。即使认定存在犯罪行为,嫌疑人也受到了相当的惩戒,也应案结事了回归正常。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坚持自己无罪,而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也确实存在无罪的辩护空间,所以选择无罪辩护,并最终获得成功。
盗窃案可以取保候审吗?(盗窃被判刑后能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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