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赵某系广州某欣公司员工,任联客服组长,双方于2017年6月*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日至2018年5月*日,入职后赵某自愿申请不在公司参保。赵某自2018年3月底起请假至5月底,假期届满后未履行请假手续且未到公司上班,经多次催告沟通后,赵某仍未到公司上班。故公司于2018年7月*日以赵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赵某收到解雇通知后,认为其系出于休假期间,公司属于违法解雇,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违法解雇导致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约12万元。
【律师观点】
广州某欣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后,遂委托本律师团队代理本案。经对本案事情经过的全部了解以及证据材料的查阅,本律师团队指导公司收集相关材料并针对诉请组织案件证据材料。我方认为赵某以事假为由向被告请假,在获批准后才休假,且未附任何病例资料;但自2018年6月1日起,赵某未到公司上班,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虽赵某于2018年7月进行了申请,但属于事后申请,且申请的理由不成立,未提供任何需要休假的证明资料,最终亦未获得公司批准,故其行为属于旷工,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属于合法解雇,不需支付赔偿金及其他请求事项。
【仲裁观点(摘要)】
赵某无证据证明其2018年6月事先向公司申请休假、未有证据证明存在休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公司不批准其请假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赵某未经公司批准即不上班,已属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需支付赔偿金等。
【一审认定(摘要)】
赵某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向公司提交关于怀孕的证据,以及在2018年6月存在休假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证据,无法证明公司不批准其请假申请违法法律规定。综上,赵某在2018年6月期间未经公司批准即不上班,已属违反劳动合同以及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
【二审观点】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案告诉大家,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对怀孕女员工的保护,但不代表其可以不遵守劳动纪律,一旦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还是可以依法做出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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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