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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执复243号,陈德川,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陕西富瑞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执行复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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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陈德川。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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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商银行西安分行与陕西富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瑞公司)、陕西和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阳公司)、陈德川、黄良子、陈建斌、伍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西安中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陈德川等被执行人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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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齐商银行西安分行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已过申请执行时效,法院应否继续执行。
齐商银行西安分行于2017年2月15日向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3、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中,债权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应是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表现,从申请行为发生之日,诉讼时效中断,在此期间,公证处对债权债务履行的情况进行核实,该过程亦是权利人持续主张权利的过程,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处于持续中断状态。
本案中,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事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直到2017年3月30日,中断事由终止,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施工单位行驶合同解除权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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