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的八种形式
(张玉鹏律师,张刚律师义务宣传)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民事证据的种类如下8种: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其中,
以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最为常见,在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可被分为八种,分别就是是: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意见)、勘验笔录。
(以下内容,文化低的,可以不看!!!)
再细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8)电子数据.
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1,客观真实性、2,关联性,3,合法性。
在起诉阶段,只要与案件事实有表面联系的材料,
都可能被认为是证据。
而随着诉讼的深入,原来被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可能会被逐步剔除。
原来并不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又在不断加入。
因此,诉讼证据,只有根据裁判的需要认识它、理解它,才具有法律意义。
裁判证据,
是指最终能够被法官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一般而言,法官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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