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问题,其实我在今年5月5日发表的《断供?解除合同?还是赌一把?》文章中已经做了一部分论述。对于购房者而言,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自己结合所购房屋的现状作出的选择。
解除合同无论对于购房者而言还是开发商、银行而言,都是影响比较大的选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采取比较严格的认定标准。
我们知道,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协商一致解除;二是约定解除权情形;三是法定解除权。但是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而言,解除后对各方来说都将会面临损失,因此法院在实践中一般采取审慎态度。特别是对于符合约定解除权的情形的,但是法院认为不构成根本违约,且有继续履行的条件的,一般也不会判决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虽有对合同解除的规定,但是仅仅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处理进行的规定,对于解除权的行使,还是主要依据合同和《民法典》第562至564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系列分享就到此篇文章。后期遇到特殊问题,主要以个别案例形式进行分享。如有其它相关问题,或对本人观点有异议的,欢迎评论留言交流,以资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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