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违规减持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违规减持被处罚的首个案例。
药明康德13日公告称,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告中披露的告知书显示:针对上海瀛翊违规减持行为,证监会拟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的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3日就此表示,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该负责人说,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一直以来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新证券法第36条专门对股份减持行为做出规范,要求不得违反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同时还明确了罚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信息显示,2021年5月,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违规减持股份,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证监会拟依照证券法对上海瀛翊做出行政处罚。
婚姻法 司法解释 讨论(婚姻法司法解释新旧对照)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证券法案例分析(新旧证券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937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