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来临之际,有着丰富的老年人民事案件审理经验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其中结合《民法典》,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的新旧法规作了一番专业解读。
上海静安法院10月13日发布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
《民法典》中的新规哪些与老年人权益相关?有什么影响和变化?趁着重阳节,一起来涨知识。
知识点一:“居住权”要登记才有效,不可转让
《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对居住权从没有过明确定性。《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设立,扩大了权利人的范围并确定了其用益物权的性质,无疑意义重大。
【名词解释】居住权,指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设立居住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设立形式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以遗嘱的方式设立,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设立。
二在设立程序上,若当事人通过约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此类登记具有创设居住权的效力,属于设权登记,未经登记,无法取得居住权。
三在具体权能上,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这是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居住权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不因当事人的相反约定而排除适用。另外,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知识点二:老年人可以有“意定监护人”
新的《民法典》在过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确定了意定监护制度,是对老年监护制度的补充。这个规定体现了自愿原则,更加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鼓励老年人主动积极参与自己未来的生活规划。
【名词解释】意定监护,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待到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值得关注的几个方面——
第一,意定监护人≠继承人。
老年人与意定监护人应在协议中约定监护职责的具体行使问题,老年人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会仅因意定监护的约定而受到影响。
第二,有意定监护人≠子女不用赡养。
虽然老年人有实现选定意定监护人的权利,但并不因此免除其子女的赡养义务,老年人的子女仍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第三,意定监护人可以撤换。
意定监护人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三类法定情形——即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此外,建议老年人与自己选定的个人或组织至公证机构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法律虽并未规定意定监护协议必须经过公证,但在意定监护条件实现时,被监护人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如意定监护协议已经公证,则更易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可从源头上减少监护纠纷的产生。
知识点三:财产继承有这些新变化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合理分配财产来保障家庭和睦,也成了极具挑战的课题。
《民法典》在原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我国继承制度,从立法角度促进继承人间纠纷的化解。
主要有几点变化——
1、虚拟财产也可继承。
随着社会发展,财产类型日益增多,《民法典》删除了过去对遗产的列举式规定,采取概括式认定方式,将虚拟财产及其他形式的财产权益均纳入遗产范围——老年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
2、代位继承人范围扩大。
《民法典》突破了原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仅限于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侄、甥。也就是说,对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可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资格。
3、欺诈、胁迫行为可能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新增“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并对受遗赠人丧失遗赠权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同时,《民法典》新规定了宽宥制度,为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但被继承人表示原谅,则可恢复已丧失的继承权。
4、打印、录像遗嘱都合法。
《民法典》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增设为法定的遗嘱形式。
原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具有优先性,且只有公证遗嘱才可推翻原公证遗嘱。为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5、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范围、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及报酬请求权等方面构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框架,赋予遗产管理人分割遗产、处理债权债务等职责,以完善继承制度,更好地保护各继承人及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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