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超前消费已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虽然信用卡消费给生活带来便捷,但如使用不当,将陷入法律纠纷的风险。例如有些持卡人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轻易将名下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当出现信用卡逾期不还时,逾期透支利息付款责任由谁承担呢
2020年8月,小李向小何借款36000元,约定2020年10月前还清欠款,同时写下借据。当天,小何将其持有的银行信用卡交给小李,约定小李消费卡内的36000元作为借款,小李因此刷卡消费了36000元。到约定的还款日,小李没有按时还款。无奈之下,小何自己掏钱偿还信用卡刷卡36000元和透支的利息900元。之后,小何多次催促都没有要回借款,只好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小李偿还借款36000元,透支的利息损失9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小李与小何签订的借据及小何将名下银行信用卡交给小李刷卡消费36000元的事实,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支持小何要求小李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的诉讼请求。但小何明知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出借信用卡给小李的行为违反了银行约定,小何自身存在出借过错。同时,在借款时,小李与小何没有对信用卡出现透支,利息由谁承担进行约定,并且小何作为信用卡持有人,应当及时还款避免损失扩大,故法院判定由小何自己承担透支利息损失9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因此,以出借信用卡方式提供借款视为借款合同。出借人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由借款人占有,并将该卡的密码告诉借款人之时,实际上该信用卡的实际支配权已经移转给了借款人,此时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属于民间借款合同纠纷。大家要注意,把信用卡借给别人使用,和借钱是没有区别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出借信用卡及信用卡使用情况的证明责任应由出借人承担,如果出借人不能举证,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如果信用卡已出借,应及时要求借用人归还信用卡,借用人拒不归还的,可挂失信用卡或修改信用卡密码。同时,应注意保存或收集出借的关键性证据(如聊天记录、双方的书面确认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生纠纷后,应通过正当途径合法维权。
信用卡都会涉及到银行,出借人与借卡人的借款关系转化为三个民事主体法律关系。信用卡一旦逾期,无论信用卡是谁消费,逾期责任都由出借人承担,逾期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违约金、不良征信等,逾期记录还会被列入个人征信报告,影响个人日后办理贷款、大型企业入职等。
信用卡逾期未还达到一定时间及金额,银行将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还款,如果出借人仍不偿还,可能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一旦列入黑名单,就会限制高消费,如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进入高消费场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规定可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是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有六种情形,其中就包括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所以如果超过还款能力给他人刷信用卡大量透支,且经催收后仍然不归还,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俗话说,钱借出容易要回来难。在此提醒大家,亲朋之间即使关系再好,也不要轻易把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感情归感情,涉及原则和法律的事情,大家还是要谨慎对待。
接下来,是市民问题回复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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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小郑看到了佛山某科技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专门从泉州赶来佛山参加了两轮面试。5月8日,第二轮面试后公司口头通知其面试通过,两天后,便收到对方微信发来的录用通知,要求他于5月17日办理入职手续。然而,过了两天,小郑又收到消息,这个岗位暂时不需要人手了。小郑进一步了解后才知道,原来是因为公司招到了更适合该岗位的人。小郑提出异议,称该公司已通知他办理入职手续,因此小郑对此产生信赖,并放弃其他工作机会,但是科技公司却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小郑想咨询法院,该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郑到科技公司处应聘,经面试后科技公司决定录用小郑,并向小郑发出录用通知,若录用通知明确了入职时间、薪酬待遇等事项,其性质为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小郑同意入职,应视为对录用通知内容的认可。在此情况下,小郑基于相信科技公司会按约履行、双方未来将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而享有信赖利益。科技公司取消录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小郑有权根据责任划分要求科技公司对自己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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