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某公司录用新员工的通知和劳动合同都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完成的。员工刘某在入职6个月后辞职,他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不是书面劳动合同,故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张某的理由成立吗?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书面”劳动合同,通常理解为“纸质”劳动合同,而不包括电子劳动合同。
电子劳动合同效力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据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刘某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就不能成立了。
应当提醒的是,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损性、易变更等特征,所以在使用电子合同时应当确保其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选择合适的电子合同供应商,以保证电子合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尤其要留存相关证据。同时,应注意给员工普及电子合同的操作步骤、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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