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一章中,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规定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形式。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好说的”口供“
何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根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作陈述的内容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以大体分为两类:
一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或自白,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认自己犯罪事实的陈述,或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说明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陈述;
二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解,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自己不构成犯罪、或者被告人在承认自己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就自己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情节所作的辩解意见。
根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作供述和辩解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将这一证据分为庭前供述和辩解与当庭供述和辩解。
所谓庭前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开始之前,向侦查人员或公诉人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而当庭供述和辩解,则是指被告人当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供述或者就其不构成犯罪或罪行较轻的事实所作的辩解。
从形式上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样,都属于通过口头陈述方式表达的言词证据。但从实质上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却有着一些区别。
首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证人是就案件情况承担作证义务的诉讼参与人。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是处于被追诉者地位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时具有双重诉讼角色:一是作为案件事实的提供者,具有“证据信息之源”的性质,这与证人非常相似;二是作为案件的被追诉者,享有法律所保障的辩护权,可以参与对案件证据的举证和质证过程。
其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陈述的内容与证人证言的内容有所不同。证人证言一般是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则同时包含着双重内容:一是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二是被告人对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或者应受到何种量刑所作的陈述。可以说,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不单纯属于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还包括了对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再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证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任何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都负有作证的义务,并负有如实提供证言的法律责任。相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般都被采取了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其人身自由受到了剥夺,刑事诉讼中通常不存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的问题。在审判前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对于那些拒绝回答问题而保持沉默,或者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侦查人员可以将其视为“认罪态度不好”,法庭则可以将其视为“无理狡辩”,从而将其视为从重量刑的酌定情节。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往往会将共同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予以分开审理,将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视为证人证言,与本案被告人的供述结合起来,就可以完成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这似乎规避了刑事诉讼法有关“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量刑”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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