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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合同注意事项(车辆保险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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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08 1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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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律师

内容提要

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注重审查当事人是否就条款的理解达成共识;若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性之理解,则应依次考量合同中系争条款约定文义表述是否清晰、可否以通常理解予以确定以及得否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等。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R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Y物流公司

Y物流公司为其名下工程特种车辆(滚筒搅拌车)在R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335,650元)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根据R保险公司的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车损险的承保范围包括碰撞、倾覆、坠落等事故。条款中对倾覆的释义为“指被保险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被保险机动车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2017年8月5日晚22时30分许,该车驾驶员向交警部门报案称,该搅拌车辆在某工地内发生单车事故,致车辆搅拌桶、车身右侧、地磅损坏。交警部门为此出具《道路外交通事故证明》,记载“经警方核查,事故事实与成因无法查清。”一审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对事发后到现场处理上述事故的交警进行询问,该交警表示其“赶至该工地,发现搅拌车由于行驶在不平的路面上,路面有高低造成搅拌车倾斜后车上滚筒翻下来,砸在路面上。我去的时候滚筒已经在路面上了,车子轮盘一高一低,驾驶员报的警。”

上述事故发生后,R保险公司派员至现场查勘,但并未出具定损报告。根据R保险公司内部系统记载,查勘员对事故的记录为“经查勘发现,该案事故碰撞痕迹非现场痕迹,已告知客户不在我司保险范围内,经谈话和讲明利害关系后,客户默认事故虚构,并放弃对本案索赔。”对此,Y物流公司在二审中表示,R保险公司查勘员的上述记录不实,其从未放弃索赔。

本案中,Y物流公司表示,其系依据保险条款中的“倾覆”主张车损险理赔。对于“倾覆”的理解,Y物流公司主张只要机动车侧面全部着地,即构成倾覆,即使车辆侧面全部着地后又自行恢复直立状态并仍能行驶,也属于倾覆。R保险公司则主张,不仅需要车辆侧面全部着地,还需该车不能继续行驶才构成倾覆,此外,R保险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现场查勘照片显示,涉案搅拌车辆的搅拌桶已脱离车身,位于地面上,但该搅拌车辆本身处于直立状态,但无法反映出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后车辆是否处于正常可行驶状态。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搅拌车属特种车辆,搅拌桶属该种类车辆车体的一部分, R保险公司亦确认搅拌桶系搅拌车的组成部分。Y物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搅拌桶的脱落系搅拌桶和车架的连接处生锈老化造成的,现有证据可以明确的是,因车身倾斜且搅拌桶重量较重等多种原因,造成搅拌桶脱落翻倒在地上的事故,符合人们通常情况下对“倾覆”的理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中涉及容易使人产生认知歧义且由此可能产生保险人免责后果的专业术语,应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即对投保人作出明确提醒和告知,而Y物流公司在投保时显然无法预见搅拌桶倾覆不属于理赔范围,R保险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保险条款送达Y物流公司并对“倾覆”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告知和提醒。遂判决R保险公司应对Y物流公司相应损失作出赔偿。

R保险公司不服判决,认为该车辆并未翻倒,只是搅拌桶脱落,根据通常理解,车辆的零部件单独脱落不属于车辆倾覆。Y物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倾覆或者曾经倾覆。原审仅依据车辆右侧存在损坏即认定车辆右侧曾接触地面,缺乏依据。车辆右侧损坏是因搅拌桶脱落时被砸坏,并非必然因车辆右侧撞击地面所引起。遂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Y物流公司主张涉案事故构成车损险承保范围中的“倾覆”情形,并据此诉请车辆维修费损失和施救费损失,则其作为原审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该搅拌车辆发生了倾覆情况。双方当事人对于何为“倾覆”,理解虽不尽相同,但双方一致确认,“倾覆”应当具备“机动车侧面全部着地”的条件,对此项理解双方既无分歧,则Y物流公司主张构成倾覆,至少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事故中该搅拌车辆发生了车辆侧面全部着地的情况。根据事发后的现场照片观察,该车辆处于直立状态,Y物流公司称车辆在事发过程中曾经侧翻构成车辆侧面全部着地,但在搅拌桶脱离之后,车身又自行恢复至直立状态。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外交通事故证明》记载“事故事实与成因无法查清”,而从工地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原审对处警警员的询问笔录中,仅能得出车辆因部分车轮滑出地磅外,致发生倾斜,搅拌桶脱离车身掉落地面的结论,无法反映Y物流公司所称的车辆已经侧翻倒地后又自行恢复直立的情节,故Y物流公司对于车辆曾发生侧面全部着地的情况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鉴于Y物流公司就其主张的倾覆情节,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其依据车损险要求R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和施救费的原审诉请,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涉案事故是否属于特种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即涉案事故是否构成车损险承保范围中的“倾覆”情形。本案历经一、二审诉讼程序,涉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倾覆”有统一理解的,应以当事人理解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自愿原则中,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本案系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之解释,鉴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应首先以其合意为中心,并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果。结合本案案情而言,双方当事人对于何为“倾覆”,理解虽不尽相同,但双方一致确认,“倾覆”应当具备“机动车侧面全部着地”的条件,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忽略了审查双方当事人对关键争议问题的自身理解,而是直接认定双方对于合同条款具有两种以上解释,并据此按不利解释原则判令R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实属不妥,故二审中对此予以纠正。

二、若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中“倾覆”条款的解释理解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

(一)若合同对“倾覆”情形约定明确,应从合同约定

合同条款的解释,应从文义解释入手,即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语句的含义的解释直接得出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本案中,假设通过合同条款中字面含义即可得出关于“倾覆”的认定标准,则应以此标准作出裁判。此处需注意的是,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的专门含义已被明确表述的,且保险人已履行说明义务的,应依其文义进行解释。结合本案案情而言,在审理中应着重审查系争事故是否达到了该条款通过文义解释可得出之“倾覆”情形,并据此作出相应裁判。

(二)若合同对“倾覆”情形约定不明确,应按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于,该合同一般系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故在具体案件裁判中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予以评判。《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合同法》第41条亦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进行了规定,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又称为通常解释、客观解释方法,是指依据具有一般智识能力的正常人的理解进行的解释。对于一般车辆的“倾覆”情形的理解,通常而言,固然应满足车身侧面全部着地的条件,如果仅有车辆的某部分脱离车身掉落地面,一般不构成通常理解的“倾覆”概念,但是本案投保车辆是一辆工程特种车辆(滚筒搅拌车),其作为特殊工业用途的车辆,与其他普通车辆在使用功能、车体结构等方面均有巨大差异,而且其也是按照特种车辆投保的特殊险种,因此在理解合同条款时应当避免机械套用对普通车辆的理解,而应当充分考虑到滚筒对于该特种车辆的重要性,滚筒无论在使用功能、车身结构比例、经济价值等方面对于该车辆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在滚筒因某种原因掉落地面的情况下,即使其余车身未达到侧面完全着地的程度,按照社会一般经验和普通人的通常理解,仍应构成车辆倾覆,因而落入倾覆条款的适用范围,属于保险理赔责任,保险人应当予以赔付。

(三)若合同对“倾覆”情形无通常解释,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不利解释原则应为第二位合同解释方法,即只有在“通常解释”无法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才可以将不利解释规则作为一种辅助手段进行解释。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对于保险合同而言,不利解释是指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做出不利于保险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具有自身的特性,其典型体现为基于社会化大生产情形下保险人的强势地位,保险合同条款大多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投保人只能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造成了实质上的非平等性、非自愿性和非协商性。正因为此,格式保险合同条款多存在权利失衡、不公平性的问题。此外,由于保险行业的专业性特征,保险合同条款也多由专业人士拟定,诸多保险专业术语晦涩难懂,对于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条款,普通投保人很难准确理解,难以对合同条款达成真正的合意。为实现实质公正,在该领域,意思自治被相对弱化,在具体审判中结合运用社会理念、公平的价值目标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探究,对格式合同条款予以衡平,重视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实践中,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为维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争议时作出对格式合同的制定方不利的解释。对于本案而言,假设双方当事人对“倾覆”的理解上存在分歧,且不存在就该条款中“倾覆”的通常解释,则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即本案中特种车辆搅拌滚筒脱离车身滚落地面构成了倾覆,保险公司应对此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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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6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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