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期限两年是指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限不超过主债务的期限,同时有一个最大期限,不能够超过两年。
2、超过两年,保证人就不再具有担保作用,债权人也就是不能够要保证人承担责任了,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情形,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
3、保证期间因其产生方式不同,可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律推定期间三种:
(1)所谓的约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通称之为定期保证期间;
(2)催告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无效的情况下,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不催告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行使诉讼上的权利而确立的合理期限;
(3)法律推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任意性规范加以补正,即依法律规定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一定时期为保证期间;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担保人的义务就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二)担保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连带责任:
保证的方式有: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责任: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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