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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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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07 2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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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律师

一场车祸中,两人虽然同样遭遇不幸,只因一个城镇居民、一个农村户口,最后获得的赔偿金却相差甚远。甚至出现“几个农民的命才抵得上一个城里人”的现象。

同样的生命,为何“同命不同价”曾引发社会的极大争论。

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解释》中,原有条款中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被删除,统一修改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这意味着,“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有望彻底结束。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曾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同年9月2日,最高法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此后,北京市、河北省、四川省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相继开展的司法实践为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提供了实践经验。多位受访法律从业者认为,此次司法解释修改,既确定了城乡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减轻了农村户籍受害群体的举证责任,顺应了时代发展。

统一修改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因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显著差异,最终导致赔偿金的区别,直观上给人留下‘同命同伤’但因户籍不同而‘不同价’的观感。”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琳解释,所谓的“同命不同价”是指发生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因为被害人城乡户籍不同,导致其所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不同。

该说法源自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进行计算。

金琳认为,此标准有其存在的时代背景。过往,我国户籍制度管理严格且城乡人口流动性小。随着社会发展,城乡间的人口流动增大,收入差距缩小,尤其是户籍管理的宽松,再简单以形式化的户籍性质来划分不同标准,不再符合时代的要求。

“修改的几条都是针对原有条款的,为的就是改变‘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亮介绍,《解释》中,原有条款中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被删除,统一修改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相差较多。彭亮透露,以发生在北京的交通事故为例,若农村居民出现伤残,赔偿标准将按照农村居民的纯收入进行判定,一年的赔偿金额一般为1~2万元,但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数额或为十几万不等。若赔偿年限为20年,则人身损害赔偿会出现非常巨大的差距,也就是“同命不同价”。

彭亮以被咨询过的一个案件为例,一位延庆的农村户籍村民在市内工作,遇到交通事故,当时保险公司按照延庆居民的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给其进行赔偿金评定,该村民不同意,经过向律师咨询得知,其可以通过城镇常住居民的身份举证来得到北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赔偿,“赔偿就高很多,但是需要举证在北京市区内工作的证明。”

《解释》正式实施后,受害者的举证责任也被大大减轻。彭亮介绍,此前若发生交通事故,若户口为农村但长期在市区生活,需要一系列证明流程,其中临时工、杂工的举证就更加困难,但全国统一标准后,将不再存在举证城乡户口的责任。

长期的争议推进了法律的进步。

自2019年最高法发布《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后,各地开展相应的司法实践为本次司法解释的修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金琳介绍,此次司法解释修改,既确定了城乡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减轻了农村户籍受害群体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和公平正义的彰显。

2020年2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明确,自当年2月1日起,成都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工作——在成都辖区内,侵权行为发生在2月1日以后(含当日)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将适用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2021年11月,河南省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宣布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均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为计算基数。

“各地这一两年开始有突破、试点,但是少数,这次最高法相当于是在全国内推广、统一了。”彭亮认为,消除城乡赔偿壁垒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趋势,在全国户籍逐步放开的态势下,原有的城乡壁垒已经在逐渐打破。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推进会填补法律中关于该内容的空白,统一部署会对全国法院的判决提供更加明晰的标准。

顺应社会发展

人身损害赔偿设计的公平化、精细化仍是法律界人士应持续优化的问题。

彭亮介绍,以第十七条为例,《解释》中修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是有区别的,残疾、死亡赔偿金是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这是按照人均消费支出的上一年统计数据。”彭亮解释,在此条款中,将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改为全市人均消费支出,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判赔时,不再按照个人收入,在人均收入不等的情况下,全市人均消费将作为标准。

同时,金琳补充,在人身损害赔偿的领域,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普通人身损害案件当中,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赔偿范围之列,但是一旦涉及刑事案件,除了交通肇事以外,其他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均不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简单来说就是,因工伤死亡,受害人家属可能获得百万元的赔偿,但假如是被人故意杀害、涉及刑事案件,则受害人家属最终仅能获得甚至3万元都不到的丧葬费等少量赔偿。”金琳说。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伯洋表示,征求意见稿中,虽然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城乡标准进行了统一,但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仍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依据。

赵伯洋强调,尽管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赔偿权利人在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但其表述仅为“可以”,而非“应当”。

“换言之,如受诉法院未采信或采纳受害人的证据或意见,未按照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来计算受害人所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被扶养人生活费,也依然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此,赵伯洋透露,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考虑选择在何地提起诉讼能够合法合理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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