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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个人收贿赂量刑标准)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1-07 15: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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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律师

《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了什么是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这个罪名一点也不简单。要想正确理解这个罪名,必须要有清晰的逻辑体系,否则就会陷入一种认知混沌状态,难以自洽。下面,跟着我的思路走一遍,相信你能搞定。

第1个问题、这个罪名对付的是哪些人?

能够构成这个罪名的,肯定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第2个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道身边人收别人钱了?

肯定不知道。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道身边人收别人钱的事实,整个事情的性质就变了。假如近亲属收了别人的钱,并让国家工作人员帮着办事,国家工作人员也知道近亲属收钱了。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构成受贿罪,近亲属也构成受贿罪(共犯),而不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受贿罪对付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付的是身边人。一旦国家工作人员知道收钱的事,自动就会成为受贿罪的主犯,身边人自动降级为受贿罪的从犯。

第3个问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危害是什么?

换句话说,这个罪名侵害的法益是什么?我比较认可张明楷的观点,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这个罪名保护的法益跟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一致的。

第4个问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

我的观点:这个罪名是危险犯,不是实害犯;这个罪名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

区分这一点,非常重要。建议大家吃透这个知识点,再往下看。

第5个问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立的标志是什么?

有人说,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收了别人的钱并答应帮别人办事,就代表这个罪名成立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大家想一想,刚刚讲到了,这个罪名保护的法益跟受贿罪是一致的。受贿罪成立的标志是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请托人办事。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个罪名,最早也得达到“国家工作人员完成承诺”这个时间节点,才能成立犯罪。

大家想一想,如果只是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向请托人作出了答应帮忙办事的承诺,这种情况下,一旦认定成立犯罪,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平。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压根儿还没有答应,威胁法益的“危险”尚未形成,何来犯罪一说?

第6个问题、假如身边人收钱后,并没有协调国家工作人员办事,怎么定罪?

这种情况下,肯定不能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该怎么定罪,就怎么定罪,比如可能是诈骗罪,还可能是侵占罪,也可能不构成任何犯罪。

第7个问题、什么叫关系密切的人?

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很流行一种倾向:把如何理解“关系密切的人”看得很重。其实,没有多大意义。

近亲属的范围很容易判断。但是什么是关系密切的人,难以判断,几乎无法判断。

关系密切就是关系融洽、感情好的意思吗?我看未必。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前夫或者前妻,也完全可以构成这个罪名,但在表面上看,很难认定前夫前妻是跟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只要沾亲带故,就属于关系密切吗?这就更扯淡了。不能这么判断。

是不是关系密切,在判断这个问题时,难道还需要咨询一下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不成?这显然更不靠谱了。

总而言之,“关系密切的人”没有一定之规,也没有固定的人群范围,更多情况下,属于一种事后观察结论。即使没有血缘关系、同学关系、战友关系、同事关系,仍然不妨碍成为关系密切的人,人作为一种感情动物,培养感情的途径太多了。

说到底,大家不必纠结于“关系密切的人”这个概念。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个罪名,核心在于是否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这才是问题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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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2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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