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才适用该两部法律,即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劳动关系。
那么何为劳动关系呢?该两部法律未明确定义,我们来看看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即关于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的规定,也是司法实务中,在处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时,经常适用的一条规定。
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满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如无特殊情况要求劳动者已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不是在校学生,不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要依法办理就业证;用人单位要经注册登记(设立中的公司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等。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问题,我们后续介绍。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主要是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或“隶属性”,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支配的能力。实践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任务的相关通知、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通知、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扣减工资的行为等,是该规定在用工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劳动者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材料,以便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使用。
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主要是指劳动者在经济上对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依懒性,也指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具有对价性。
但应当注意,此种报酬的获取,以付出劳动的过程为支付前提,而不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前提。如果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前提,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
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时间和周期相对固定,比如固定在每月的某天或某段时间支付报酬,支付金额也相对固定(如每月支付的金额大概一致)等,则证明劳动关系的效力会更强一些。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支付报酬的相关记录,如单位发放的工资条、支付证明、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相关电子邮件等等。对于工资条、支付证明等纸质材料,最好能要求用人单位在其上签名或盖章,或采取其他方法(如现场拍照、录像等)证明是某单位发放的。特别是在单位通过现金方式支付报酬的情况下,特别要注意生成、收集和保存支付主体、支付过程、支付金额的相关证据。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主要是指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和用人单位的业务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一般而言,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可通过其注册登记信息上注明的范围来审查。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不是重点审查事项,就如同一般不会否定一个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与由其聘请的从事清洁工作的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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