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4月11日6时40分许,胡椅醉酒后驾驶车牌号渝D68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内环快速路巴南立交至南环立交巴南区段巴南下行36KM+100M处时,与被害人谭某驾驶的车牌号渝A01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谭某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对胡椅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2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胡椅带至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送检。4月13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检验,胡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8毫克/100毫升。5月14日,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市快速道路支队认定,胡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椅承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胡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发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胡椅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应当认定自首。鉴于胡椅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并赔偿了对方车辆维修费,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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