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赫律师说: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作一个诚实的人,不希望被别人认为自己亏欠对方,但农耕熟人文化的传统导致我们在现有的合作伙伴之间仍然更重视人情置换,并不习惯在合作之处引入律师这类角色,因此,就像昨天提到的一样,每个人都有崇高的契约精神,但是咱们之间没有契约,您让我遵守啥呢?这就在文化传统和实践中不断产生冲突。
结合昨天的分析,依然以老王和小李为例,给即将要与人合作开公司、做项目,或者正在做公司的股东们一些值得参考的建议。当然,公司的章程更为重要,但章程有明确的修改流程,如果原章程没有特别约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必须依照程序召开股东会,并且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真正的生效。所以重新签订或修改股东之间的合同对“老王—小李”这种情况更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股权合同可以着重约定如下几点:第一,说明老王(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现实中老王对公司的出资,可能是打给公司,也可能是打给小李(名义股东),其担管理职责,还是都不承担,如果有管理职责要约定清楚;第三,小李(名义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的具体流程,老王(实际投资人)怎么表示就是知道的、同意的;第四,小李(名义股东)帮助老王(实际投资人)代持股份的报酬要明确;第五,各自违反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股权合同能做到上述五点就不错了,至少不会和实际差距过大。
另外,如果老王(实际投资人)的投资额较大甚至巨大,那么为保险起见,可以在小李(名义股东)取得股权后向老王(实际投资人)或者老王指定的第三人办理股权质押,并且做工商登记。这样的话,小李(名义股东)是不能在老王(实际投资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处置名下的股权的。
理性的当事人应该要知晓:法官裁判的依据是证据,呈现在法官面前的事实是由证据支撑的,您啥也没有,让法律怎么给您公正的裁决。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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