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的问题,一直以来也是很多当事人咨询和关注的问题。本文,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继承造成“一户多宅”是否合法,“违章建筑”能否继承,以及闲置宅基地、危房的继承问题。
老人去世后其宅基地应由村集体收回,但该宅基地上有房屋,且老人依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扶养协议有继承人,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对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继承房屋,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在房屋存续期限其房屋属于继承人的私有财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
宅基地准则是一户一宅,已分户并且拥有自己的宅基地,按规定不能再取得宅基地。但对于因继承而取得宅基地,构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标记,按照合法继承取得该房屋。
关于宅基地上“违章建筑”的认定,基本可以分为两类。
其一,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
其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宅基地上房屋本身属于“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予以没收和补办手续、并处罚款,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因此,被继承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不仅不能确权,还可能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处理,并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对于闲置宅基地能否继承进行以下分析:
其一,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常年无人居住,但房屋并无严重损坏还可以继续居住,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仍具有使用权,现因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对于闲置房屋其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
其二,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房屋所有人的。
闲置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宅基地,或是常年无人居住的房屋,最后导致房屋坍塌,无法继续居住的,其虽持有土地使用证,但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因宅基地上老旧房屋丧失而丧失,这种宅基地会被村集体收回,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是居住在C级或D级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具有完整产权的被继承人可以继承,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个人没有所有权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即使经过改造变动,所有权不变,依然可以合法继承,直到房子自然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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