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几个问题:
1. 组织者、领导者是否包括单位?
答:不包括。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 有层级是多少层?是多少人?
答:常规情况是三层三十人。
(1)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2)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3)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3. 不以发展人员为返利依据,以售卖商品为返利依据是否构成传销?
答:不构成。
(1)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2)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4. 法定刑升格的“情节严重”具体指什么?
答: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仲裁法请求,仲裁请求法律依据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直销与传销的法律依据(法律对于定性传销和直销的规定)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921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