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等已经渗透到我们的生活当中。随着共享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更多新的经营模式不断推出。针对传统的门店推出共享店铺,成为共享股东的经营模式。
“共享店铺”是指:将你闲置的门店工位、员工、房屋水电等资源,共享给其他想要做生意,有资源,但没有开店的人,让他们通过很低的投入成为你门店的共享股东或合伙人。共享股东或合伙人不占股权,不参与店铺管理,只需利用自身的资源介绍客源到店消费,而共享股东或合伙人所分得的利润就是其所介绍客源到店消费后的利润分红。
一听这样的介绍,似乎每个人都能有自己的生意,而且低投入,所需的工作也是举手之劳,你心动了吗?在你决定行动之前,不妨对新的事物多做些了解。
首先,先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共享店铺”这种经营模式是如何定义的。
明确地告诉你,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共享店铺”、“共享股东”作出明文规定。只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人。而无论是股东或合伙人,即使你不参与经营、也不参与管理,你也要承担亏损。只是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合伙人则是因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性质上的区别而承担不同责任。(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仍为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没有因为《民法典》实施,而被废除。)
作为投资者,在投资“共享店铺”时,首先要清楚了解的一点就是,你所投入的钱,是否会发生亏损?如果会亏损的,估计绝大部分的人都不会冒然投资,所以“共享店铺”将你所投入的钱,定义为押金。
从理论上来说押金是可以退还的,但你仍需重点关注押金的退还条件,不然当你想把投入的钱拿回的时候因条件不满足无法退还就麻烦了。
因为法律并没有对“共享店铺”作出明文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这条规定简单地说就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以此相类似的合同定义其性质。从需交纳押金,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只参与分配这几点来看,与此相类似的合同就是借款合同。
作为店主当你收到相当一部分人的款项时,必然会利用该批款项扩大经营,那收取押金的本质就是融资,而所分配的分红其实等同于利息。借款或融资是企业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但是如果以“共享店铺”这种经营方式融资,那作为店主的你,你需要好好研究《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作决定。
作为投资者的你,除了押金不能退还的风险,你更需要将这句话认真读三次:
换言之,只有是你所介绍的客户到店消费,并且有利润了,你才有分红,除此之外的经营收益与你无关。
最后,问问你自己,你真的愿意出钱去给别人当一个
劳动仲裁 法人,劳动仲裁法人不是老板,怎么告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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