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保全证据公证
大同某煤炭运销公司拖欠王某运费,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运销公司支付拖欠王某的运费,运销公司拒不履行,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查封运销公司存煤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2018年1月18日,法院为保证执行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被执行财产数量真实,预防日后发生纠纷,特向大同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被执行煤炭过磅称重过程和拉运数量保全证据公证。
大同市某公证处公证员杨某接到申请后,和公证员李某一起,多次和法院执行员沟通,了解案情,商讨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并制定了保全方案,确定保全证据的重点是被执行煤炭过磅称重的过程及拉运煤炭的数量,预执行标的物混煤数量为2000吨;保管方式为买受人现场装车运走;过磅称重工具使用煤场的电子地秤仪;公证员和执行员现场监督,掌握拉运数量,避免超额拉运;法警在现场维持秩序,防止执行受阻,预防突发事件;整个过程由法院拍摄人员现场拍照。
2018年1月29日,公证员杨某、李某随同执行局执行人员、法警、拍摄人员到达执行现场,对现场进行查看,指导拍摄人员从不同角度对现场进行拍摄。公证员和执行员核验了过磅称重用具电子地秤仪。每车先称皮重,再称毛重,计算净重。承运车41辆,共拉运煤炭净重1791.52吨。执行时间从早上8点开始,一直到第二天凌晨2点,期间公证员和执行人员一直未离现场。公证员制作现场工作记录,对执行过程及每量承运车的车牌号、皮重、毛重、净重等做了详细记录,工作记录由公证员、执行人员、拍摄人员、法警队长、买受人等签字。拍摄人员对现场状况、承运车辆、电子地秤仪等进行拍摄,并将照片打印。公证员将照片和现场工作记录一起装订到公证书中,圆满解决了法院“执行难”问题。
1.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首先要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参与人员的身份是否属实。本案中,根据公证处要求,法院提供了:申请公证函,法院院长签发的授权执行局人员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执行局局长和执行员的身份证明,被执行人运销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执行申请人、买受人、拍摄人的身份证明等。
2.办理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证据保全公证,要审查执行案件的依据、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本案后,公证员到法院查阅该案案宗,落实执行依据,并将该案材料复印留档,主要有:王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采取强制措施审批表、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3.审查执行标的物的财产权属及执行的数量,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本案公证员对被执行煤炭的权属状况进行了审查,确定被执行混煤为运销公司所有。
4.确定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载明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或者目的;申请保全的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时间、地点和现状;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
5.商定执行标物的如何处理。本案执行标的物由买受人当场运走,自行处理。
6.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对保全过程应当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并可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对现场状况加以固定。
7.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8.公证人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不能离开现场,以便保证保全行为的连续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如需中途离场,应对物品及其存放环境等事实进行固定。
9.申请人应当有能力控制保全证据现场的局面,防止矛盾激化。申请人无法控制现场局面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既可以充分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又能消除各种纠纷隐患,防患于未然。公证机构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不仅有利于解决法院执行难、投诉率高的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维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预防纠纷,减少法院负担,维护社会诚信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2.《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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