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征拆案件中,往往会出现一种现象:征收方对被征收人实施逼签,对房屋违法强制拆除后,仍只通过“补偿”来解决问题,却从不会承担所谓的“赔偿责任”。
很多被征收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是很了解,糊里糊涂地就接受了征收方给的“补偿”,导致征收方逃避了赔偿责任,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白白受到了侵害。
那么什么是行政赔偿、什么又是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差别到底有多大?
接下来,小编就从二者的概念入手,谈谈二者的区别以及哪些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追究征收方的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义务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赔偿则是说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
一、适用原因不同:
行政赔偿的适用是基于征收方实行了违法的征收行为。行政赔偿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说征收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追究行政赔偿责任需要在被征收人的损失实际产生之后。
行政补偿则基于征收方依法开展的征拆行为,正所谓“有征收必有补偿”。索要行政补偿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是在房屋尚在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
二、目的不同:
行政赔偿的目的在于保障和监督国家机关合法有效地实行行政管理,对征收方实行违法征收行为有一定的惩戒作用。
行政补偿的目的则更侧重于对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利益给予全面、充分的补偿,其没有惩戒、监督的作用。
三、适用法律法规不同:
关于行政赔偿,国家专门制定有《国家赔偿法》,并在《国家赔偿法》第二章对行政赔偿有明确的规定。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也针对行政赔偿有了新的规定。
而行政补偿的相关内容则是分散在征收领域的多部法律法规中,最常用的就是大家所熟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了。
四、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行政补偿一般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等多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权进行选择。
行政赔偿原则上以金钱赔偿为主,以其他赔偿手段为例外。不过在赔偿、补偿应综合协调适用的最高法裁判观点指引下,现在赔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了。
在实际的征拆过程中,从征收方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到被征收人和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都可以委托律师,通过和征收方进行非诉谈判,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向征收方索要合理的行政补偿。
期间,征收方一旦“憋不住”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房屋、铲除青苗等行为,被征收人就只好先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进而寻求行政赔偿了。
换言之,在一个项目中,究竟是补偿还是赔偿,主动权可不在咱老百姓这一边,而是得看地方政府是不是敢于违法行政。
既然被征收人因游戏规则的设置只能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上,在明律师就提示大家以下几点作为对行政赔偿路径选择的参考依据:
其一,“能补不赔”。总体而言,补偿在可提升、谈判的空间上是大于赔偿的。尽管补偿也需要依法,补偿数额不能明显高于“公平、合理”这一原则范畴,但不可否认的是,究竟能给个案中具体的被征收人多少补偿,征收方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而一旦进入了行政赔偿程序,因涉及到追责等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地方政府一定会将标准收紧,不能给的钱多一分也不会给,被征收人想要获取主观上满意的“损害赔偿”并不容易。
故此,尽管如上文所述在行政赔偿对违法强拆、逼签的征收方及具体工作人员具有更强的惩戒作用,但站在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上考量,“能补不赔”可作为依法维权的一项路径选择原则。
其二,要牢固树立取证意识,将功夫下在房屋遭违法拆除前。赔偿与补偿的最大区别之一,就在于后者是被征收人依法该得的,签约后几乎只需要躺在家里钱就会打到账户上。
而行政赔偿则不尽然,它要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且需要被征收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实自己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特别是在强拆主体不明、房屋遭毁损灭失前并未依法评估等情形下,被征收人首先需要提供现场照片、视频、室内物品的购买票据等证据,才能锁定强拆主体和其所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而为自己争取到全面的赔偿。
如果被征收人事先毫无防范意识,什么都没做,只是寄希望于征收方依法拆迁,那么就很可能在行政赔偿的官司中蒙受巨大的损失,赢了官司输了利益。
其三,涉案房屋遭强制拆除或被逼签行为严重破坏时,一定要毫不犹豫地咨询专业律师,绝不可试图自行起诉确认强拆违法,走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一个比正常补偿复杂得多的专业法律操作,能不能赔、能赔多少,是否需要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回溯性评估,这些难题绝不是一般外行能干得了、干得对的。
而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房屋一旦被违法拆除,自己就等于被逼上了华山一条路,再没有其他的弥补损失的方法。
我们一般认为,“没签没拆”的情形下才对被拆迁人有利,房屋已被拆除,案件的代理难度将会陡增。此时,被拆迁人切不可继续观望、犹豫,而是要尽早将案件交给专业的人来做,自己则配合律师做好各项证据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同时积极把握住启动程序所制造出的难得协商谈判契机。
说了这么多赔偿的“不好”,也该说两句行政赔偿领域取得的进步。在明律师在以往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诸多最高法的权威裁判已经逐步将“行政赔偿不低于征收补偿”作为裁判原则。
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对“赔偿不低于补偿”这一裁判原则有了明确规定: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无疑,这对遏制征收方通过违法拆除房屋获益的不当倾向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诸多现实因素,征收方往往会利用自己地位的优势、被征收人对相关法律意识欠缺的漏洞,做出一些应补不补,少补,应赔少赔、不赔的行为,并不是每一位被征收人都会委托律师打国家赔偿的官司的。
在明律师希望各位牢记,行政赔偿的确是法律上的“最后杀招”,也的确能弘扬正义、替咱老百姓出口恶气,但就其所能争取到的利益而言也的确不应成为咱老百姓的首选。能争取补偿的,还是靠协商沟通下的补偿来解决纠纷吧。
社保仲裁赔偿(社保仲裁赔偿标准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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