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张某向胡某提出兼职邀请,只要胡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号和手机号用于转移资金,就可以获得报酬。胡某为了获得报酬向犯罪分子提供了银行号卡及手机号。犯罪分子利用提供的银行卡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活动,导致40余万元资金多次被流转。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第十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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