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以,但需采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
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必须满足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家庭生活中,和男性相比,部分女性往往在家务上承担更多,且在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离婚诉讼中,女方可以依法享有以下权益:
在我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夫妻婚后生活住房一般由男方提供。现实生活中,以男方父母名下房屋作为婚房的情况也较为常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是有权在婚房中居住的。如果男方去世,女方即丧失了继续在该房屋居住的前提条件。
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制度,那么女方是否享有婚房的居住权呢?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应当以登记为成立要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因此,如果没有以上条件,女方并不享有婚房的居住权。男方父母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要求女方不再继续居住,女方是不能继续居住的。
继父母为继子女出资买房,应当判断出资性质,如果是借贷,那么继父母在离婚后有权要求继子女偿还出资款;如果出资行为系是赠与,继父母在出资行为完成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出资行为完成后,继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父母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继父母或者继父母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继父母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不具备上述情形,继父母是不能要回出资款的。
在实际生活中,或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或是为了下一代的教育,子女婚后购买房屋的现象逐渐增多,由于房价高企,子女购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愿意出资帮助子女购房。由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在日常的法律咨询中,经常有老年朋友向我咨询,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是否需要办理公证?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会被认定为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为子女购房出资,所购房屋归属是非常明确的,并不需要事先特别约定的,也就不需要公证的。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房价高企,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被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如果父母出资购房的目的仅仅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最好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如果对书面协议还不够放心,可以进行公证,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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