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明确实施三孩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以及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多方面的内容。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这部法律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生育政策逐步调整完善,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此次修订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是继全面两孩政策后,党中央统筹人口发展战略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也是这次修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了配合三孩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仅删除了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规定,也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解除生育、养育、教育的后顾之忧。
此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父母育儿假、育龄女性就业服务等方面增加了不少具体制度和措施。为优化生育政策、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切实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奖励扶持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二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即日起香港楼市政策全面撤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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