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
2021年6月1日,经过**处采购科招标,**与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期限为2021年6月1日到2022年5月31日。签订合同以来,该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除上岗和巡视外,还协助****处为****做了大量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达到了安保服务要求。
3月10日,我们接到协平《关于续签保安服务外包合同的申请》,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如一方提出续签合同的要求,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处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肯定成绩,提出不足,该公司派项目经理驻扎保安队进行了全方位整改落实,****处拟同意续签合同。
原合同规定的服务条款保持不变,仍使用**名男保安,每人每月****元(按实际出勤人数支付服务费),每月全体保安总费用:****元×**人=***00元,与原来合同要求的使用人数、费用和服务标准完全相同。执行2022年度保安服务费预算(预算编码:22******)。附加条款“如乙方实际服务人数少于本合同约定的人数,则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的保安服务费中予以扣除,扣除标准为每人****元。”
建议授权**处**处长代表**与北京****保安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和廉政合作协议。
妥否,请批示。
**处
2022年3月24日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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