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及变相许可,须更加倚重法治,充分发挥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作用。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会议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会议还要求,各省、市、县在2022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其中。
行政许可改革是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构建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举措,也是清晰界定市场与政府边界的适宜抓手。此番中央将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是行政许可改革的又一次冲锋号,显然,待啃的骨头也更硬。当务之急是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各部门、各个层级扎扎实实地落地,真正将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
过度的行政许可不仅降低社会效率,还可能催生贪腐。行政许可与部门、地方乃至官员个人利益密切相关。一枚公章、一个签字就足以让人阿谀奉承或不惜重金行贿。执法检查发现,有的地方,通过合并达到了行政许可数量上的减少,然而,一边取消,一边却违法变相设定其他形式的许可。不少已经不具有履行行政许可职权的单位,还把着权力不放。
2004年7月正式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第三条规定了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
200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保留了2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并行,虽是囿于当时条件的不得已之举,但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膨胀,无疑会削弱规范行政许可的努力。
近年来,行政体制改革将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作为重点任务,直到2015年国务院决定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才退出历史。然而,它其实并未消失,而是摇身一变,进入“其他行政权力清单”。
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及变相许可,须更加倚重法治,充分发挥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作用。应该承认,《行政许可法》迄今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以政策文件主导的改革固然可以短平快地推进,但是,在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很容易出现瑕疵,或执行中遇到阻力。
实现行政许可清单的法治化,就是要求从清单制定到具体实施,以及后续的动态调整,都应该纳入法治轨道;无论是实体的正当性,还是程序的公开性,都应该有法可依,经得起法律的审查。只有如此,才能够做好清单的动态调整。随着新经济新业态的出现,行政许可往往会面临巨大的争议,网约车便是一个实例。
强化监督和问责,是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变相许可长期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监督和问责流于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不过,由于缺乏细致的制度设计,监督和问责功能被大大弱化。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对以各种名义变相设立的行政许可一律予以清理,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如果有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了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不过,面对庞杂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机关到底是指哪些机关,改正的途径和方式又是什么,无疑都是有待解决的难题。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实质,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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