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日,丁某与某建材城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丁某向某建材城租赁一层和三层铺面共两个,被告租赁房屋并装修后,原告在被告租赁的一楼铺面处安装了防火门,严重影响了被告一楼铺面的生意,且被告租赁原告铺面所在的建材城人流量较少,效益不好,被告有意退出原告建材城,故一直未缴纳房屋租赁等费用。后原被告之间未能将房屋租赁费协商一致,纠纷时间较长,原告方经营者不积极进行经营管理,严重影响经营形象,双方矛盾突出,被告没有将租赁铺面归还原告,原告扣押被告铺面物品。原被告经过自行调解,诉前调解双方冲突激烈,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某建材城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丁某搬离租赁房屋,向其支付所欠付的租金、物业费、管理费等。
立案后,在双方自愿调解的情况下,经过本院主持、协调,双方达成协议,丁某与某建材城解除租赁合同并在合理时间内搬离其物品,向该建材城缴纳4万元租赁费,建材城扣除了丁某2万元保证金。
一般在租赁案件中,合同签订并投入装修后,由于种种原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原告某建材城属于全国有品牌效益的连锁商城,能带动本地的商业繁荣及就业,丁某租赁某的正常经营业绩,影响品牌效益,建材城在进行消防门改造时与租户协商不够,导致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激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院本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宗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尽力化解矛盾,使得原被告能够尽快投入到商业经营当中,节省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减少诉讼成本,最终促使纠纷快速解决,双方矛盾彻底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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