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时间、地点、方法(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③使用作废的信用卡;④冒用他人信用卡;⑤恶意透支)。
(2)所使用信用卡的类型、来源。
(3)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知情人、经办人。
(4)伪造信用卡的设备、来源、数量,伪造的信用卡类型、数量及涉案金额。
(5)诈骗数额、获取非法利益、挥霍情况。
(6)犯罪嫌疑人资信情况(还款能力)。
(7)恶意透支的,透支的数额,发卡银行的催缴情况(催缴时间、次数),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情况。
(8)是否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查处、处罚等。
3、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
(2)对明知即视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供述(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②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③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及(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害人对被骗过程的陈述。包括:
(1)被诈骗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结果;
(2)财产损失情况;
(3)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信用卡类型、作案方法;
(4)恶意透支、催缴还款(时间、次数)情况。
1、银行工作人、知情人员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如何使用作废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如何诈骗等情况。
2、作废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的原卡持有人证言。包括对信用卡的申领、使用、保管、处置等情况。
1、物证。包括:
(1)作案使用的伪造、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原物及照片;
(2)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办理信用卡影印件;
(3)犯罪嫌疑人诈骗所得赃款和利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实物及照片;
(4)犯罪嫌疑人伪造信用卡的设备及照片。
2、书证。包括:银行被骗款项账单、记账凭证、被恶意透支的款项账单、银行催缴还款凭证。
(1)信用卡真伪鉴定;
(2)涉案财物的司法会计定等。
1、现场勘查笔录(伪造、存放信用卡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人员;
(2)现场方位、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
(3)犯罪工具及涉案物品的具体位置、种类、数量级分布情况;
(4)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伪造的信用卡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伪造的信用卡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听资料(①金融机构记录犯罪嫌疑人使用信用卡过程监控视频;②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③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勘验有关场所、提取假币等物证形成录像资料等)。
2、电子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刷卡消费、挥霍所骗钱款的电子证据。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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