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标资源越来越稀缺,在做商标新申请时,很多商标申请人发现已有在先申请或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存在。那么,为了减少后续可能发生的行政程序,或是在未获得注册的情况下使用申请商标,而面临的侵权风险。越来越多的商标申请人开始考虑选择通过购买在先商标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商标使用问题。近年来,我们办理的商标购买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被问到较多的问题就是:商标转让是否有必要做公证?这是很多购买人或是转让方会经常问的问题。大多数的转让方认为此类公证是对他们的单方面约束,觉得不被信任;而个别商标购买方会认为既然已签署了转让协议,那么公证就没有必要。
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已不要求在提交商标转让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对转让商标的有关公证书,但在实际操作中,对转让方出具的商标转让声明的公证,或是对转让方及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协议的公证,我们认为仍是十分有必要的。
首先,进行公证时,公证人员会对双方的身份和提交的文件进行核实,以保证文件和身份的真实性,规范此类商标转让行为。以对商标转让方出具的转让声明进行公证为例,如转让方主体为公司,通常公证处要求,转让方需提供:1. 转让方的营业执照;2. 法人及股东需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3. 股东决议;4.经转让方及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协议;5. 公司章程;6.商标注册证等。此外,受让方亦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公证处对要求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后,进行公证。对转让协议的公证,是要按照上述对转让方的要求,来要求双方的。因此,公证不仅是对转让方的一方的规制和约束,同样也是对受让方的身份的现场核实,是对双方利益的一种保证。
其次,公证可以尽量减少商标转让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风险,以防后续有任何争议发生,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双方都会将各自的权利义务规制在转让协议里,但这并不能阻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动些手脚、耍些手段,以此来要挟受让方要在金钱上做一些额外的补偿,否则将不配合办理后续的任何工作。我们曾有一涉外客户,欲从一国内个人手里购买商标。咨询我们是否要让转让方做公证,因该转让方称公证没有必要,他会严格按照缔结协议履行相关义务。但我们建议转让方做公证,以保证双方利益。后,该涉外客户告知,该转让方在转让申请递交后反悔,向商标局递交了撤回商标转让的申请,称自己不知情,并要求转让方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但转让商标撤回申请是需要转让方及受让方同时递交的,商标局向转让方下发了通知,转让方向商标局提交了经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及经转让方申请的转让声明公证书。商标局对此类证据审核后,核准了该转让申请。
所以,公证在商标转让过程中不是必须的,但却是必不可少的。当然,一般公证处要求可公证的前提是——转让商标已获得商标注册证。在转让商标申请状态尚未确立的情况下,公证处不会办理此类公证。如不能办理公证,那么转让协议的撰写就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详细、明确的规制,保证双方的切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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