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对我们党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丰富经验的科学总结。
自治、法治、德治都是基层治理的具体方式。与法治、德治不同的是,自治强调基层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注重充分发挥人民主体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基层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更好发挥。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需要在党组织领导下不断提升基层群众自治能力。
把党的领导贯穿基层群众自治全过程。实践证明,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领导,进一步强化党建引领作用,提高基层治理效能。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各地探索出许多体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创新做法,极大提升了基层群众自治积极性。把党的领导贯穿基层群众自治全过程、各方面,能够确保基层群众自治的正确方向,进一步筑牢党的群众基础。
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我国人口多、地域广,基层治理差异较大。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可以让基层群众通过接地气、聚人气的民主实践,围绕涉及自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进行广泛协商,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这有利于增强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让“微治理”富有活力、更有效率。我们要划清政府管理权和群众自治权的边界,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对属于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基层政府要指导支持依法自治,促进社会细胞活跃起来。
规范自治活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基层群众自治必须遵循的原则。基层群众自治是依法开展的自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需要依法成立。我国法律规定了基层群众自治的相关组织,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机构的产生及其职责。同时,自治决定必须合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增强自治意识。得到群众支持,再难的事也会变得很容易;没有群众支持,再容易的事也会变得很难。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强化基层群众的责任感、向心力,提升其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对基层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给予更多鼓励,使他们由被动接受管理转变为主动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基层群众的自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
村民自治组织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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