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偷税=逃税吗?薇娅偷逃税的方式是什么?为何不用负刑事责任?
但2009年刑法修订时,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修订后的逃税行为的表述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上有了差异。而且税收征收管理法至今没有修订偷税条款,于是就成了刑法叫逃税,税法上叫偷税,也就是笼统的“偷逃税”的叫法。
需要指出的是,2015年已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将条文表述向刑法靠拢,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审议通过后,就能回到和刑法统一的状况了。
另外,需要看到,提高税法的遵从,不能仅依靠加强税收监管和查处力度。还需要提升平台公司的税务合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提升主播们的纳税意识、法律意识和税法遵从的能力。
对个人而言,不同的从业形式、收入形态,税法规则不同。普通纳税人难以判断收入类型的归属,税务机关可从提升个人税收遵从能力的角度,采取一些纳税宣传措施和辅导措施。近些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很多的政策指引,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未来可考虑发布诸如平台扣税指引、主播缴税指引之类的。
一般来讲,没有明确的扣缴义务人的收入、现金性收入、境外取得的收入更容易隐匿,从而更容易偷逃税。从普通个人用户或者消费者取得的收入,如打赏收入,相对不容易核算,更隐蔽,也更容易偷逃税。不过,在网络平台上取得的收入,如果平台运作比较规范,通常都有迹可循的。
正因如此,主播们包括演艺人士,主要不是以简单粗暴地隐匿收入的方式偷逃税款,而是采用所谓的“筹划”手段,通过虚假的方式转换收入的性质和形式,利用目前的税收核定制度来实现少缴甚至不缴税。典型的如郑爽采用的阴阳合同等。
此外,在平台模式中,平台是收入及分配的纽带,平台的税务配合义务、信息共享义务和扣缴义务,日后在法律层面也要明确。另外,
从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人的说法可以知道,薇娅偷逃税主要有三个途径: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按年度计征,最高边际税率45%。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从企业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在扣除合理的成本费用等之后,最高边际税率是35%。
我们再说说避税和逃税的区别。避税是通过事前的规划,规避税法的规定,实现少缴或者不缴税。而逃税则是在事后采用虚假的手段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
有关刑事责任的问题,首先,刑法规定了“数额+比例”的入罪标准,即逃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才构成犯罪。其次,2009年刑法修订时增加了初犯免责的制度。第201条第4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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