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9说法讲理(民族团结)_MP3.mp322:13
来自法治横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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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某创建QQ群,并在网上拉拢了80多名网友加入该QQ群,在群内多次发布仇视煽动民族的言论以及探讨如何袭击,煽动群成员的民族仇恨情绪,还购买了管制刀具及仿真枪,煽动群友开展袭击。后李某被陕西省某地法院认定因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我国就涉及民族团结的问题,分别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至二百五十一条设置了三类罪名。具体包括: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3、除此之外,当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我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作出了处罚性规定。
“民族仇恨”,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民族间的相互敌对、仇视的状况。
“民族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民族间的相互排斥、限制、损害民族平等地位的状况。
“情节严重的”,具体是指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手段等;多次进行煽动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等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主观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心理,是一种故意实施,希望能引起民族仇恨,并将这种危害结果作为行为目标,为达到这个危害结果而努力。我国刑法对该类行为只惩罚故意犯罪形态,过失引起民族、宗教之间的矛盾不构成本罪。
2.行为上:行为人实施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行为。这里的煽动,是指公开以语言、文字、图画或者其他方法,使群众激起或者产生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3.客体上:这里的民族仇恨,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产生的民族之间相互敌对、仇恨的状况。民族歧视,是指按照民族成分划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限制和侵犯民族的基本权利的现象。
4.客观方面: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也就是说若行为人做出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但其行为并没有造成法律所要求的严重程度的就不构成犯罪。在此情形下,若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则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案例中的被告人的行为达到上述标准,符合刑法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犯罪要件,所以人民法院依法裁量做出定罪判决。
(1)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
(2)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
(3)多次进行煽动的;
(4)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
(5)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这里所说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刊载”,包括发表、制作、转载等。如果不是在出版物上刊载,而是口头表达的,不构成本罪。
2.刊载的必须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这里所说的“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针对少数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对少数民族进行贬低、诬蔑、嘲讽、辱骂以及其他歧视、侮辱的行为。
3.必须是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刊载的内容歪曲历史或者是制造谣言的,内容污秽恶毒的以及多次刊载等等。
4.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是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引起民族骚乱、纠纷等。
5.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说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要包括作者、责任编辑以及其他对刊载上述内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本罪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民族偏见、取笑、猎奇等目的,如果是为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而进行煽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政策中处在很重要的地位,有的则专门从事宗教、民族事务工作,一旦对宗教信仰自由或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进行干涉、破坏,危害后果往往非常严重,造成的影响也更坏,因此本条将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或者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的,不构成上述犯罪;如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其他条文的,可按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所规定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我国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有本民族特色的风俗民情、伦理道德等。除了那些与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相违背和与我国法律相抵触的陈规陋俗要摒弃外,根据宪法等法律规定,各少数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因此,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应当尊重,对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政治影响很坏等等。依照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用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
(3)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进步与繁荣。
(4)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5)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是民族平等权利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每个民族的语言文字都可以得到使用与发展。国家提倡和鼓励在同一地方工作、生活的各族干部群众互相学习彼此的语言文字。
(6)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中华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干涉这种自由。对于忽视民族特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有关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予以约制。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强制任何人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每个信教或者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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