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和信息化时代全面到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多元化,民事审判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吸纳了改革试点成功做法,回应了人民群众现实需求,从制度层面促进案件的繁简分流,以压缩时限,扩展线上诉讼渠道,拓宽独任审判、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优化调解司法确认程序,提供了更加多元、高效、便捷的矛盾解决纠纷的方式,以更加灵活的方式、简便的程序,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效减轻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有利于吸引和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社会矛盾,提升了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遵纪守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了审判工作质效,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为便于学习了解,就修改的主要亮点内容简介如下: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冠疫情对人们生活行为的影响,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明确了在线诉讼的适用案件范围,包括各类民事、行政、特别程序和执行案件,对于刑事速裁程序和减刑假释案件等也可以在部分环节适用在线诉讼。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所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的程序,此次修改仍然沿用了比例制,但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将小额诉讼适用标的额从“百分之三十以下”调整至“百分之五十以下”。同时,该法条增加一款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条件下,标的额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但在二倍以下的,经当事人双方约定,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通过规定普通程序独任制和二审独任制的案件审理模式,实现了司法公正与高效的有机统一。
此次修法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其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兼顾了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等特殊情形的需要。修改后,除人民调解委员会外,商事调解、交道赔偿调解、医疗纠纷调解和残联、妇联、消协、物协等社会团体的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可以进一步发挥,推动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更加灵活的运行。
同时,优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人民法院邀请调解、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等情况下,司法确认案件的不同管辖规则,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实效化、降低民事纠纷成讼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调解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里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人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在小额诉讼、独任审理程序的适用上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的权利。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最后,为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衔接一致,本法此次修改了13处的文字表述内容,例如将第十三条中的“诚实信用”修改为“诚信”、将第八十二条中的“节假日”修改为“法定休假日”等,均体现了本次修法的精准、精细的特点,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提升了审判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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