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妻子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4月30日13时许,赵某酒后到妻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未遂。考虑到两个年幼的儿女,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对赵某表示谅解。后赵某被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问题。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强奸。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有特定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之间有履行夫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是合法夫妻,王某起诉离婚后,法院并未进入庭审程序,未判决离婚,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若认为构成犯罪,还可能破坏公序良俗,使个别女性滥用法律条款,致丈夫合法权利损害的情况发生。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是:从婚后夫妻间居住状况、夫妻感情等情况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破裂,即使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也仅是有名无实,不能仅凭一纸结婚证书,丈夫就可随意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被害人王某已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婚姻的合法性不等于性行为的合法性。丈夫婚后的性权利是一种“请求权”,丈夫可以提出“请求”,但不能想当然的“实施”,更不能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并未把“丈夫”从实施强奸的犯罪主体内排除。因此,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犯罪的实施主体。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看实施具体行为时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在婚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丈夫是不会成为强奸犯罪主体的。若婚姻关系处于不正常、不稳定的情况下,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如: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一方已起诉离婚(包括起诉至法院未判决或一审判决未生效期间),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的、不稳定状态中;婚姻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的包办、买卖婚姻,受胁迫婚姻或法律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丈夫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对自己妻子进行强奸,成为实施强奸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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