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在本溪的张先生近期出售了一套位于大连的不动产,买主希望张先生能尽快过去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但是近来“疫情”反复,张先生的单位要求严格,出市十分麻烦,张先生担心贸然前往会有诸多不便。张先生踌躇之际想到向公证处咨询解决办法。
公证员:张先生,委托公证需要您本人到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是从法律的角度审查委托人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受托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都是由委托人承担的,所以公证手续必须委托人本人亲自来办理。
公证员:受托人可以不用来公证处,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就可以了。
公证员:张先生,您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公证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及产权查档情况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亲属关系。
委托文件生效后,受托人便取得了在代理权限内以张先生的名义办理该不动产出售相关事宜的权利,张先生对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公证机构仅证明该委托是张先生本人的意思表示,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等)由张先生自行决定和负责,但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法规。
在办理此项公证前,张先生需要与受理该项公证的公证人员充分沟通,在公证书内容和格式合法的前提下,既可以办理委托书公证了。
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张先生有权单方撤销受托人的代理权,届时除了告知受托人外,还应及时收回委托公证书。
张先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风险后
经考量决定办理委托公证
随后,公证员对张先生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核实
并对张先生进行询问,根据其意愿
依法依规为张先生办理了委托公证
委托书是委托人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文书,是委托行为的一种形式。
当事人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可以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和谐。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01
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行为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如遗嘱、声明、保证、赠与等。比如遗嘱公证,就是公证处根据立遗嘱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证明。
02
与人身有密切关系,需要见到本人才能确认的事实,如生存状况等。
03
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变更或者财产的无偿转让,需要准确了解各参与方的真实意图,如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认领亲子、赠与合同等。
因为这些事项都与公民人身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也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相对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5月28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在意见中明确:严格审查涉老不动产公证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意思表示,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2017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法部在通知中明确:一是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二是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三是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四是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五是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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