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拒执犯罪是力破执行难的一把利剑,对于解决执行难具有四两拨千斤的关键作用。近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执行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依法将被执行人储某涉嫌拒执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被执行人迫于刑事制裁的威慑,在刑事拘留后主动履行,申请人终于拿到拖欠已久的工资,而被执行人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责,真是得不偿失。
2017年6月,夏某等人在储某的安排下,在某园林工地铺装石材。工程完工后,储某欠夏某劳务费6.8万余元。因多次催要未果,2020年11月,夏某一纸诉状将储某诉至金水区法院。判决生效后,储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夏某于2020年12月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储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任义务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然而,储某视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文书如一纸空文,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亦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后执行法官通过查控,发现储某名下有一辆奇瑞牌汽车。但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储某,均联系不到本人,无法实际扣押车辆,致使执行案件陷入僵局。
随后,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储某于判决生效后将名下一套房产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金水区法院遂以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通知储某到案。2021年10月8日,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当日,储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后,储某及其家属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迫于压力表示愿意尽快还款。后储某家属主动联系执行法官,于2021年10月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夏某也如愿拿到了被拖欠的劳务费。
2021年12月28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储某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虽然储某已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储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综合考虑全案情节,金水区法院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储某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将对其名下的财产强制执行,必要时还会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故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被执行人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旦刑事立案,被执行人即使最终履行了生效判决,其仍要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此时后悔却为时已晚。法官提醒被执行人,一定要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试图挑衅司法权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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