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主要结合修法趋势和商业实务,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重要亮点。
纵观修订草案全部内容可知,在法定代表人登记、任免等方面做了较多调整。
现行法注重“法定代表人姓名”,修订草案调整重心,更加重视“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现行《公司法》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法定代表人”,反应到章程中表现为“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张三担任”。
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公司重大事项,无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但修改章程上法定代表人姓名时,又可能被认定为修改公司章程,属于公司重大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在修订草案中,不再要求章程载明法定代表人,但需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这项调整可以引导公司不仅考虑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选,还需重点设计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即:
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由来已久,商业行为、行政职责、民事诉讼相互纠缠。
在没有在先规则情形下,哪一方都有自己的道理,哪一方都不敢轻易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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